我国检察官员额制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0-06-01 18:22
【摘要】:在司法改革的浪潮席卷之际,员额制度是针对司法权力主体生成模式加以改造的核心举措,故在推进时序上也具有一定先导性。员额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之一,反映了司法工作的共性和规律,既是学术讨论热点,也是实践操作难点。检察官员额制经历了缓慢的发展历程,也预设了许多美好的价值目标,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运行状况如何成为关注焦点。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是否实现改革初衷,如何避免偏离方向,实现改革的共识凝聚,达到该制度顶层设计的预期,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需要展开深入研究,文章旨在为检察官员额制度运行实施贡献思考分析,努力构建各种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并加以系统诠释,展现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运行情况的动态关系,推动改革目标实现。通过部分检察院的反馈和媒体报道来看,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伴随着一些新问题,如检察人员职责区分较模糊、部分入额领导非实质办案、人案矛盾加剧、检察官权力制约不足、员额入退衔接不畅、部分案件办理质量下降。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检察人员办案分工未细化、领导入额存在局限、检察官助理职权定位不明、检察院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当前相关配套措施缺位。通过对问题的展现和对成因的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下所示。第一,改进办案团队内部分工,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独特的优势,推动专业办案团队的构建。第二,采取相关措施强化领导实质性办案,克服领导入额办案的局限。第三,明确“限权检察官”的人员范围和职权内容,并且对其加以专业化的培训教育,推动构建“限权检察官”制度。第四,从对于检察官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入手,构建较为科学合理的办案监督机制。第五,通过优化遴选程序,规范员额退出的情形和程序,推进入退程序完整契合以及逐步建立在区域之间调整员额的方案,实现检察官员额的动态调整。最后,要系统推进相关良性运行的配套措施,包括办案绩效考核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6.3
本文编号:2691883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6.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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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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