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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4 18:35
【摘要】:“劳动改造”是监狱教育和矫正罪犯的重要形式之一,而针对付出劳动的罪犯给予相应的报酬也是监狱文明执法的必然选择。即使是罪犯身份,也同样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我国执行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全力保护罪犯人权的表现。我国现行的《监狱法》中,第72条明确规定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在法律条款的推动作用下,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这对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保障罪犯合法的劳动权益起到关键作用。但是虽然法律与制度不断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因缺少具体的指导以及统一的操作,导致各地在落实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时或多或少地产生偏差,对保护罪犯个人的劳动权利执行不到位,甚至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成为可有可无的激励性措施,因此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实践过程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例如运行过程不规范、各地执行的发放报酬标准随意性较大、不同罪犯的劳动报酬水平差异较大等等,这些都会影响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不利于达到理想的罪犯矫正效果。在社会发展中,罪犯实际上一直处于边缘性状态,从判刑入狱直到刑满释放重新回归社会生活,他们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已经与外界隔离,所以社会对罪犯群体利益的关注度非常低。目前我国行刑制度中同时存在惩罚机制与教育机制两种形式,而行刑制度中的每一个元素都带有改造的功能,但并非都有惩罚作用。在保证完整的惩罚体系基础上,基于内部基因而起到复合作用,但并非所有的要素都要体现双重功能,所以本文的理论思想与主张罪犯劳动双重性的观点存在分歧。本文除结语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罪犯劳动报酬权的理论考察。本章主要从刑罚思想的演进与罪犯劳动性质的演变探讨不同时代罪犯劳动的性质,进一步分析教育刑理论下罪犯劳动报酬权的理论基础。从不同角度理解罪犯劳动报酬的含义,探讨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意义,继而进一步对罪犯劳动报酬权进行界定。通过本章的分析可知,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即具备相应的法定性、限制性与公益性,同时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重要意义表现为保障罪犯基本人权、凸显刑罚的真正目的、促进监狱法治化管理以及降低重新犯罪几率。以此为基础,我国罪犯劳动报酬权之界定即是宪法性权利的保障,更是公民人权的尊重。第二部分是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权的现状分析。根据我国罪犯劳动报酬权各地的现状,分析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罪犯劳动报酬标准差异较大;立法位阶较低,自由裁量权较大;侧重经济功能,忽视全面改造;救济途径单一,监督机制缺失。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权的现状进行原因分析,大致上有几个方面:现代行刑理念同罪犯权利保护没有实现统一;监狱体制改革后对罪犯劳动的定位偏差;新的刑事政策对罪犯劳动产生冲击;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自身的负面效应。第三部分是健全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权制度的法律思考。首先,健全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立法需要注意几个方面:完善罪犯劳动报酬的评价标准;明确罪犯劳动报酬的增减条件;明确罪犯劳动报酬的提取标准;统一罪犯劳动报酬的发放标准。其次要健全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执行,要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规范罪犯劳动报酬的发放程序;要健全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监督完善包括内部监督体制和社会监督体制;还要健全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救济制度。面对我国执行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中的种种不足,想要真正发挥制度体系的作用,必须重新厘清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内涵、意义与性质。客观把握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与问题,从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着手,创新性地引入现代行刑理念,通过保障罪犯人权、加快监狱体制改革、构建罪犯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等多重手段,实现真正的刑罚目的;结合实际情况重新明确罪犯劳动报酬的来源、计算方式以及建立内外监督机制与申诉救济机制,确保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发挥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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