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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隐性知识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29 12:28
   隐性知识的概念最先由英国学者迈克尔·波兰尼提出。他指出除了可以被语言等加以描述的知识之外,还存在着我们在行动中所拥有但却难以被语言精确表述的知识,这类知识即为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在司法实践中,隐性知识也依然存在。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会时刻运用到法律规范及法律理论知识,但法官对法律规范及法学理论的运用并非机械地进行,而是在法官思维的指引下进行的。法官思维是一个巨大的储存库,其中既包含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大量的法律规范,也容纳了大量从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技术以及从个人独特经历中形成的认知理念。后一部分内容尽管难以言说但却在法官思考的过程中隐性地发挥着作用,属于法官隐性知识的范畴。法官的隐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但对法官隐性知识的适用仍有一些待完善之处,如实践中对法官隐性知识的重视度有待提高,法官运用隐性知识的能力不一,法官进行隐性知识学习的环境也不够充分等。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隐性知识进行研究。首先,对法官的隐性知识进行基础的研究是有必要的。对法官的隐性知识进行研究首先要肯定法官隐性知识的客观存在及其合理性。法官的隐性知识尽管具有难以言说的特征,但却在法官思考和分析的各个环节中对法官产生实质的影响。法官的隐性知识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官的隐性知识在司法活动中广泛存在,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其二,法官的隐性知识在性质上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与一般准则和普遍规律相一致,具有合理性;其三,法官隐性知识的存在是法官难以被人工智能所替代的重要原因。法官的隐性知识可能被运用于司法实践的许多场合中,但其在疑难案件中,为法官提供思路的作用尤为明显。尽管法官的隐性知识十分抽象,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直觉、司法前见、司法经验以及司法知识和技术可以说是法官隐性知识相对具体的表现形式。法官的隐性知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概括来说,客观实在是法官隐性知识的基础,个人信念是法官隐性知识不可回避的认知框架,而个人经历则对法官隐性知识的形成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法官隐性知识的实践功能及其作用发挥的机制。隐性知识之于法官具有重要意义:隐性知识内化于法官思维之中,引导着法官作出判断进而加以验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在以下七个环节中适用到隐性知识:事实查明环节中对法律事实的筛选、证据采信环节对证据的采纳、法律发现环节对法律规则的选择、法律解释环节对解释方式的选择、结论预测环节隐性知识的指引、判决说理时的论证思路以及漏洞填补时的思路与方式的选择等等。法官隐性知识的作用主要发挥于法官思考的前期,法官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以及理性人,不会仅凭内心的预测和判断便肯定结论,还会通过法律推理来进行验证。法官通过法律推理主要证明的是法律适用的正确、推理逻辑的正确以及所作出的结论正确等等。由此法官隐性知识与法律推理大体上形成了这样一个互动机制:即法官通过隐性知识形成关于某事实大致的预判,在发现法律规范以及预测结论方面提供思路,然后通过逻辑和推理加以验证,最终得出与该事实相适宜的结论。再次,法官的隐性知识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尽管法官的隐性知识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但实践中法官隐性知识价值的发挥并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官隐性知识的适用并不充分;其二,年轻法官对隐性知识的掌握相较于资深法官而言相对不充分;其三,没有形成法官隐性知识学习的长效机制。法官隐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原因可能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法官对隐性知识的重视度不足;其二,法官获取和运用隐性知识的能力有待提高;其三,部分法官司法经验不够丰富,而实践经验又是法官隐性知识的主要来源;其四,法官之间关于隐性知识所进行的交流不够充分。最后,对法官隐性知识的司法适用进行完善的思路及维度。完善法官隐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的一个整体性思路是:既要提高对法官隐性知识的重视,又要注重对法官隐性知识学习的方法的探索。其中提高重视是完善法官隐性知识司法适用的前提,对方法的探索与运用是提高法官隐性知识司法适用的关键。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维度入手:维度之一是重视法官隐性知识的学习与交流。一方面,法院营造有助于法官进行隐性知识学习与交流的环境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法官自身要重视对隐性知识的积累与学习。维度之二是探究法官隐性知识学习的方法,即隐性知识在法官之间的转移。探究法官隐性知识转移的方法首先要肯定法官的隐性知识是可以转移的。法官隐性知识转移的条件有四个方面:其一,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官隐性知识具有普遍意义,符合一般准则,这是其进行转移的前提;其二,司法实践是法官隐性知识进行转移的场合;其三,法律术语是法官隐性知识转移的工具;其四,法律修辞是法官进行隐性知识的转移所能运用的方法。具体到法官隐性知识转移的方法,学者野中郁次郎和竹内广隆提出了关于知识转化的模型,受到了较高认可,以此为基础,类比到司法领域,法官之间隐性知识的转移可对应地分为法官之间隐性知识的转移、法官隐性知识的显性化、显性化的法官隐性知识体系化以及体系化的法官隐性知识被法官个体吸收、内化的几个过程。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16.2
【部分图文】:

隐性知识,法院法,布图,法官


同时也有助于在实践中提高司法效率。但实践中,法官们互相之间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氛围可能没有那么浓厚,这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使得隐性知识在法官之间的传递没有那么频繁。其三,整体上没有形成法官隐性知识学习和发展的长效机制。法官在实践中积累的隐性知识如果能够得到很好的整理,可以使隐性知识的价值得到更大的发挥。但实践中,对隐性知识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隐性知识的进行充分交流与传递的氛围不足,同时也没有形成对法官隐性知识学习与发展的长效机制。第二节 法官隐性知识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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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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