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下法官责任豁免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4 16:36
法官责任豁免作为一项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已被法治发达国家当作捍卫司法权独立运行举足轻重的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内。尽管理论界对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早有关注,然而至今我国仍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错综复杂。不仅因为司法体制的特殊性,还在于法官责任豁免理念的缺失以及以约束为导向的法官惩戒制度。多重原因的综合作用下就形成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没有法官豁免权,相应的也没有建立健全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全面启动,司法责任制作为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受到极高的关注度,作为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司法独立再一次成为热议不绝的话题。司法独立作为整个司法体制运行的规律,是法治国家孜孜不倦的追求。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为确保司法独立,促进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提供了一个契机。但如何能够保障司法改革预设的目标——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实现?冲破当下法官惩戒制度对法官的束缚?保障法官能够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行使职权?在这样一个亟需突破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将会成为促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剂良药。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探索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不仅仅是改革突破之需要,更是对实现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最佳的选择。反思一下我国的司法惩戒制度,不难发现在重压之下期冀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可谓是天方夜谭。我们不能要求法官“带着镣铐跳舞”,必须给法官提供一方“自由空间”。在这个空间内法官只有法律这一个主人,一切行为都以法律为准绳,一切符合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职权行为均免于司法程序的追诉。而这个自由的空间就是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在构建法官责任豁免的同时还要规范法官责任追究机制,使二者能够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
【学位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6.2
【部分图文】:
如果一定要把免责情形作为豁免制度,那么它一定是最低层次的豁免,但绝不是司法意义上的豁免权。法官享有的豁免权实际上是属于司法管辖意义上的豁免权,是国内豁免权内涵之一。国内豁免权有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免于特定的义务;二是法律责任的免除;三是免于司法管辖权或者司法追诉(如图 2.1 所示)。
再无任何其他人员的豁免权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内容都是一国体制内最为基本、核心的问题,且国家宪法的修改应当控制在非常严格的程序之下,不得轻易修改宪法。尽管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对于保障司法独立而言至关重要,但现阶段在一切准备工作还不成熟,不宜轻率的决定修改宪法纳入法官豁免权的内容。基于法官豁免权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现阶段们改革的价值需求,文章认为应当将法官豁免权纳入《法官法》的范畴,这样既能体现法官责任豁免的重要性,又能基于上位法的规定设置具体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官法》中纳入的法官豁免权是有限的、相对的豁免权而非绝对豁免权。相对主义豁免权是经过历史的检验最终予以确立的,在设置法官豁免权应当遵循豁免的规律。根据法官豁免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把豁免权分为三个层级,如图 3.1 所示。相对主义豁免中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相对豁免权中不仅有民事豁免权还有刑事豁免权;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豁免权只有民事豁免权,不存在刑事豁免权。所以本文所构想的法官豁免权仅指民事豁免权,对于法官职权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免于追究,但是如果法官的职权行为触犯了刑事责任,则是不予以豁免的。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70342
【学位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6.2
【部分图文】:
如果一定要把免责情形作为豁免制度,那么它一定是最低层次的豁免,但绝不是司法意义上的豁免权。法官享有的豁免权实际上是属于司法管辖意义上的豁免权,是国内豁免权内涵之一。国内豁免权有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免于特定的义务;二是法律责任的免除;三是免于司法管辖权或者司法追诉(如图 2.1 所示)。
再无任何其他人员的豁免权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内容都是一国体制内最为基本、核心的问题,且国家宪法的修改应当控制在非常严格的程序之下,不得轻易修改宪法。尽管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对于保障司法独立而言至关重要,但现阶段在一切准备工作还不成熟,不宜轻率的决定修改宪法纳入法官豁免权的内容。基于法官豁免权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现阶段们改革的价值需求,文章认为应当将法官豁免权纳入《法官法》的范畴,这样既能体现法官责任豁免的重要性,又能基于上位法的规定设置具体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官法》中纳入的法官豁免权是有限的、相对的豁免权而非绝对豁免权。相对主义豁免权是经过历史的检验最终予以确立的,在设置法官豁免权应当遵循豁免的规律。根据法官豁免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把豁免权分为三个层级,如图 3.1 所示。相对主义豁免中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相对豁免权中不仅有民事豁免权还有刑事豁免权;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豁免权只有民事豁免权,不存在刑事豁免权。所以本文所构想的法官豁免权仅指民事豁免权,对于法官职权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免于追究,但是如果法官的职权行为触犯了刑事责任,则是不予以豁免的。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傅郁林;;司法责任制的重心是职责界分[J];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04期
2 陈瑞华;;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J];法学研究;2015年04期
3 陈卫东;;合法性、民主性与受制性:司法改革应当关注的三个“关键词”[J];法学杂志;2014年10期
4 李龙,汪习根;宪政规律论[J];中国法学;1999年04期
本文编号:287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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