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现状考察与规范路径
【学位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6.21;D926.13
【部分图文】:
根据图 4 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庭作出的文件的数量基本等于答复、批复的数量,答复与批复的数量=某一具体案件的数量+某一具体法条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件数量基本等于通知、会议纪要、意见的数量总和,也等于某类案件或法律与审判规范的数量总和。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某一具体法律或案件请示的回应,主要由行政庭作为责任主体,以“答复”的形式作出指导;对某类案件或法律的整体性法律适用问题,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责任主体,以“通知”、“意见”的形式作为指导。出现这种责任分工的主要原因是答复只有经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请才可以作出,其制作过程具有被动性,请示的数量繁多,仅靠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制作主体无法完成如此庞大的工作量,而且请示针对的是某一法条或者某一具体案件,与具体行政审判实践密切相关,行政庭具有更多的实际运用法律的审判经验。而某类法律适用问题往往是对实践中的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总结,或者是在特定形势下作出的与政策相结合的法律适用方法,这类问题往往意义重大,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息息相关,因此,需要代表最高审判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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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9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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