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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诉权的思考——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19 19:46
  <正>一、问题的提出依据我国《公证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债权文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否依据《公证法》第40条的规定就公证债权文书提起民事诉讼,一直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8年12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首次给出了"公 

【文章来源】:中国公证. 2020,(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行使诉权的争议及其反思
三、不限制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诉权的不合理性
    (一)不限制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诉权的法理冲突
        1. 违背契约原则
        2.不符合诉的利益回复的条件
    (二)不限制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诉权的制度失衡
        1.当事人司法权利地位不平等
        2. 司法资源效能利用不充分
        3. 执行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制度价值不均衡
结语



本文编号:298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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