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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前解纷视角下对先行调解制度的再认识——以律师调解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02-01 07:35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之前,可将纠纷委派至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或个人先行调解。这一做法即为《民事诉讼法》中先行调解制度的具体表现。但该制度的性质及具体程序规范,依然存在争议与缺陷。按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方法,先行调解应是法院立案前的调解。先行调解既可实现诉调分流,减轻司法负担,亦可充分调动多元主体参加到社会治理格局中来,加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步伐。律师调解制度的全面推行,引入了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新解纷主体,且依托于先行调解。为进一步满足日益增多解纷需求,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可建立以律师调解为中心的先行调解体系,组建调解速裁团队,并加强对调解的法律监督,促使先行调解充分发挥实效。 

【文章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4)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先行调解”的概念再阐明
    (一)一元论阶段
    (二)立案审查制下的二元论阶段
    (三)立案登记制下的二元论阶段
    (四)先行调解的再阐明
二、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先行调解的制度价值
    (一)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格局的形成
    (二)促进调解前置程序实质化
    (三)加快审判机构的调审分离进程
    (四)节约审判资源,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与心理负担
三、先行调解制度的实践路径之一:律师调解
    (一)先行调解的基本运行规范
    (二)先行调解中的律师调解
    (三)律师调解对先行调解的积极意义
四、先行调解制度的优化路径选择
    (一)组建以律师调解为核心的先行调解体系
    (二)构建“先行调解+调解速裁”机制
    (三)加强对先行调解的监督,防范虚假调解行为



本文编号:30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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