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能新拓:撤案核准的内涵阐释与模式展望——兼论刑事撤案与监察撤案的制度建构
发布时间:2021-02-03 08:42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确立了在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情况下的核准撤案制度,由此提炼出的撤案核准模式是刑事撤案制度发展的重要创新,撤案核准权也是公诉权能的重要延伸。现有刑事撤案制度所确立的自行撤案模式、通知撤案模式、建议撤案模式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亟待变革。撤案核准模式具有扩展适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因而在刑事撤案与监察撤案的制度建构中,撤案核准模式取代自行撤案模式是撤案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在此基础上,取消建议撤案模式,强化撤案监督,实现撤案制度的法治化转型。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撤案核准权的基本面相之厘析
(一)撤案核准权的基本定义
1.撤案核准权的适用条件
2.公安机关申请撤案与检察机关申请不起诉的关系
3.适用撤案核准权的法律后果
(二)撤案核准权的性质界定
(三)检察机关行使撤案核准权的正当性问题
(四)撤案核准模式之提炼
二、现有刑事撤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状况
(一)“自行撤案模式”实践效能不足
(二)“通知撤案模式”的监督刚性有限
(三)“建议撤案模式”存在重大理论缺陷
(四)“变通型撤案”在实践中大行其道
三、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的合理性证成
(一)核准撤案模式破解了撤案制度发展的理论瓶颈
(二)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具有可操作性
1.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在立法技术层面具有可调适性
2.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在部门关系上具有博弈均衡性
3.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与现有改革的关系具有协调性
(三)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推动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四、刑事撤案程序重构的具体构想
(一)撤案核准模式取代自行撤案模式
(二)取消建议撤案的做法
(三)保留并强化通知撤案模式
五、监察机关撤案制度的建构
(一)监察机关撤案程序与刑事撤案程序衔接的必要性
(二)监察机关撤案标准的确定
(三)监察机关撤案的程序设置
1.应当引入撤案核准模式
2.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过程中的撤案操作
3.检察机关强化撤案监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立案与法律监督[J]. 孙谦.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3)
[2]逻辑的转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与捕诉一体[J]. 张建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2)
[3]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工作发展新路径[J]. 杨克勤. 当代法学. 2018(06)
[4]除魅与重构:“捕诉合一”的辩证思考[J]. 步洋洋. 东方法学. 2018(06)
[5]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J]. 万毅. 政法论坛. 2018(05)
[6]关于“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理论反思与实践价值[J]. 叶青.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4)
[7]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程序构造研究[J]. 周长军. 法学论坛. 2018(02)
[8]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J]. 陈瑞华. 政法论坛. 2018(01)
[9]检察机关“撤案批准权”的定性与制度展望[J]. 韩晗.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2)
[10]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实证研究——以R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为样本[J]. 周科楠,李红. 净月学刊. 2016(05)
本文编号:3016219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撤案核准权的基本面相之厘析
(一)撤案核准权的基本定义
1.撤案核准权的适用条件
2.公安机关申请撤案与检察机关申请不起诉的关系
3.适用撤案核准权的法律后果
(二)撤案核准权的性质界定
(三)检察机关行使撤案核准权的正当性问题
(四)撤案核准模式之提炼
二、现有刑事撤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状况
(一)“自行撤案模式”实践效能不足
(二)“通知撤案模式”的监督刚性有限
(三)“建议撤案模式”存在重大理论缺陷
(四)“变通型撤案”在实践中大行其道
三、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的合理性证成
(一)核准撤案模式破解了撤案制度发展的理论瓶颈
(二)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具有可操作性
1.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在立法技术层面具有可调适性
2.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在部门关系上具有博弈均衡性
3.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与现有改革的关系具有协调性
(三)撤案核准模式扩展适用推动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四、刑事撤案程序重构的具体构想
(一)撤案核准模式取代自行撤案模式
(二)取消建议撤案的做法
(三)保留并强化通知撤案模式
五、监察机关撤案制度的建构
(一)监察机关撤案程序与刑事撤案程序衔接的必要性
(二)监察机关撤案标准的确定
(三)监察机关撤案的程序设置
1.应当引入撤案核准模式
2.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过程中的撤案操作
3.检察机关强化撤案监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立案与法律监督[J]. 孙谦.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3)
[2]逻辑的转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与捕诉一体[J]. 张建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2)
[3]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工作发展新路径[J]. 杨克勤. 当代法学. 2018(06)
[4]除魅与重构:“捕诉合一”的辩证思考[J]. 步洋洋. 东方法学. 2018(06)
[5]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J]. 万毅. 政法论坛. 2018(05)
[6]关于“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理论反思与实践价值[J]. 叶青.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4)
[7]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程序构造研究[J]. 周长军. 法学论坛. 2018(02)
[8]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J]. 陈瑞华. 政法论坛. 2018(01)
[9]检察机关“撤案批准权”的定性与制度展望[J]. 韩晗.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2)
[10]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实证研究——以R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为样本[J]. 周科楠,李红. 净月学刊. 2016(05)
本文编号:301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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