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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与调解: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清理积案与制度选择

发布时间:2021-03-05 08:51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大量民事案件,司法机关一度认为造成积案的原因是暂时的,这些问题可以在短期内通过应急突击得到解决,司法机关对调解的态度一度也较为审慎。基于处理民事案件和清理积案的现实需要,司法机关围绕审判与调解主辅关系的制度安排进行了探索和选择。至20世纪50年代后期,"调解为主"的方针得以确立并趋于稳固。关于民事案件的这种制度选择对新中国司法探索和制度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章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0,27(01)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1949—1953年:突击式清理积案与兴废不定的调解组织
1953—1956年:积案常态化与调解制度化
1956—1957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后调解组织的存废之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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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民调处工作对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大意义[J]. 王珉.  法学研究. 19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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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6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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