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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若干问题评析

发布时间:2021-03-17 11:57
  此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能够遵循立法精神,体现了司法改革成果,回应了实践需求。新规则恢复了业务机构负责人的个案审核与监督管理权,虽有积极意义,但亦可能冲击司法责任制。执行时应注意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保持谨慎与谦抑,同时应修改与细化相关规定,限制业务审核管理权限。对侦查(调查)中的职能管辖错位,规则要求以事实、证据状况作为是否退回移管的标准,还要求征求意见以确定案件处置,同时体现出程序不平等。相关规定欠妥,应以是否故意违法,即"善意管辖"和"恶意管辖"作为直接起诉或退回移管的基本标准。对二审检察机关审查一审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规则允许变更、补充。这种抗诉理由的改变不包括抗诉请求及抗诉对象的变更。为维护审级制度和法律救济原则,不得在法律适用上超出公诉范围对被抗诉人作不利变更,但就事实证据问题,因可发回重审,可提出与公诉不同的抗诉理由。但应注意抗诉理由表达方式,同时可以斟酌设置"显而易见、无争辩余地"的量刑情节例外。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业务机构负责人的审核功能与监督管理职责
二、关于刑事案件侦查(调查)职能管辖错位的处置
    (一)《刑诉规则》关于管辖错位处置的基本精神
    (二)关于管辖错位应征求移送机关意见以及对相关机关区别对待的问题
        1.关于征求意见问题。
        2.关于程序处理不平等问题。
    (三)关于将事实证据标准作为直接起诉或退回案件的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二审检察机关变更、补充抗诉理由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规则与实践:排除非法证据具体问题的个案分析[J]. 周磊,查理.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08)
[2]取证主体合法性若干问题[J]. 龙宗智.  法学研究. 2007(03)



本文编号:308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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