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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工智能的理论极限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8 06:21
  司法人工智能有其理论极限。这种理论极限来源于三个方面。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的不可能,即不可能超越理性计算范畴、不可能脱离自身条件而发展、不可能超越既定历史而创新。人工智能与司法场景的不适,也即无法适应司法的不可计算性、动态博弈性、能动创新性。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型塑及其不可接受性,其对司法形态的型塑包括诉讼从线下搬到线上、规则从物理走向网络、司法从解纷扩至治理,要受到司法程序价值、司法本体价值的必要限制,并有相关外溢风险的考量。文章立足理论极限,并据此提出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若干建议。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战线.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的三个不可能
    1.人工智能不可能超越理性计算范畴
    2.人工智能不可能脱离自身条件而发展
    3.人工智能技术不可能超越既定历史而创新
三、人工智能在司法场域中的三重不适
    1.无法适应司法的不可计算性
    2.无法适应司法的动态博弈性
    3.无法适应司法的能动创新性
四、人工智能的司法型塑及其限度
    1.司法型塑的基本方面
        (1)诉讼从线下搬到线上。
        (2)规则从物理走向网络。
        (3)司法从解纷扩至治理。
    2.司法型塑的必要限度
        (1)基于程序价值的限制。
        (2)基于司法本体的限制。
        (3)基于外溢风险的限制。
五、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思路及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J]. 王禄生.  法商研究. 2019(02)
[2]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及其理论解读[J]. 王禄生.  法学论坛. 2018(05)
[3]平台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变革——以专车业态为例[J]. 陈敏光.  现代管理科学. 2018(09)
[4]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 马长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5]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J]. 于志刚,李怀胜.  比较法研究. 2018(03)
[6]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人工智能:问题与挑战[J]. 李本.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7]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理论的挑战:回应及其限度[J]. 冯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8]司法大数据能为我们带来什么[J]. 蒋惠岭.  人民周刊. 2018(03)
[9]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J]. 季卫东.  东方法学. 2018(01)
[10]司法改革进入新时代 六大配套工程应当成为改革重点[J]. 蒋惠岭.  人民法治. 2018(01)



本文编号:312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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