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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程序异议机制初探

发布时间:2021-04-12 04:30
  辩护律师就程序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是辩护权有效制约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程序异议机制在构造上包括"提出异议的权利"和"处理异议的程序"两个层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程序异议权都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辩护律师提出程序异议主要有三种途径:直接提出异议、通过复议提出异议和通过上诉提出异议,但这三种途径均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程序异议的有效处理取决于多种因素,辩护律师异议不当或者法庭对异议的处理不当均有可能引发辩审冲突。在未来的改革中,既需要扩大程序异议的范围,完善异议的审查程序,也要为辩护律师的程序异议设置一定的界限,规范律师过激的异议行为。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程序异议的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造
二、我国辩护律师程序异议的基本途径及评析
    (一)直接提出的异议
    (二)通过复议提出的异议
    (三)通过上诉提出的异议
三、程序异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律师的异议方式
        1.异议演变为“抗议”。
        2.异议演变为“不合作”。
    (二)法官对程序异议的应对
    (三)问题的成因
四、辩护律师程序异议机制的改革方向
    (一)扩大程序异议的范围
    (二)完善异议的审查程序
    (三)明确程序异议的界限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汪海燕点评:



本文编号:313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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