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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规则的法律适用和公证实务探讨

发布时间:2021-04-19 09:16
  <正>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各地陆续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制定春节假期延长、延迟企业复工、交通管制等应对措施,武汉等城市发布"封城"公告。新冠肺炎疫情及有关防控措施,势必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可能出现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的情况。本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考司法实务规范意见、裁判要旨及课题 

【文章来源】:中国公证. 2020,(03)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J]. 崔建远.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1)
[2]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J].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律适用. 2003(06)



本文编号:314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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