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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保障问题研究(下)

发布时间:2021-05-11 18:26
  罪犯劳动的"劳动属性"以及罪犯的"特殊劳动者"及监狱企业的"特殊用人单位"身份未得到充分的认可和实现,导致罪犯劳动保障性的缺失与不足,并引发监狱劳动改造质量降低,诱发犯罪尤其是重新犯罪发生等后果。建立特殊的罪犯劳动保障制度,是将解决刑释人员生活问题的社会安置帮教工作前置到罪犯服刑劳动期间,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预防重新犯罪方面,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监狱学刊. 2020,35(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四、建立罪犯劳动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罪犯劳动保障制度能让罪犯在监狱以“正常人”的方式生存和生活
    (二)建立罪犯劳动保障制度能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
五、建立罪犯劳动保障制度的前提
    (一)正确认识罪犯劳动的性质
    (二)让参加劳动的罪犯具有“特殊劳动者”身份
    (三)让监狱企业具有“特殊用人单位”身份
    (四)建立罪犯与矫正公司的特殊劳动关系
    (五)对参加劳动的罪犯适度适用按劳分配原则
六、建立罪犯劳动保障制度的具体途径
    (一)建立和完善罪犯劳动法律制度
    (二)建立专门的罪犯劳动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思考[J]. 金鑫.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8(09)
[2]现代罪犯劳动模式探讨[J]. 高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2)
[3]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立法研究[J]. 陈伯礼,杨道现.  广西社会科学. 2013(05)
[4]关于重新犯罪防治政策调整的思考[J]. 翟中东.  法学家. 2009(02)
[5]罪犯劳动经济责任问题研究[J]. 高寒.  中国监狱学刊. 2013 (04)



本文编号:318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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