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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6 07:05
  民俗习惯作为本土的一种文化现象,蕴含着乡土社会的传统。在中国,以血缘关系为主导的兼具地域性的家庭、宗族组织结构是社会最基层的组织单位。在历史的进程中,这种血缘关系表现为自然的宗法关系而将其风俗习惯慢慢地积淀下来,进而给中国的法律的发展进程留下了烙印般的影响,并逐步形成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与基本品格。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民俗习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作用发挥得越发明显。然而,其进入司法实践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基础,对于它应当如何定位,本文运用个案分析的实证方法作初浅研究。以期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第一部分,从分析民俗习惯作为法源的正当性入手,进而研究民俗习惯与制定法的关系。第二部分,解析民俗习惯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缺失原因,以致带来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惑。第三部分,分析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结合具体案例,解析其具体的地位。第四部分,分析民俗习惯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确立的可能性与措施。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部分 民俗习惯作为法源的正当性
    一、民俗习惯作为法源的正当性基础
        (一) 习惯先于法律而存在,为社会规范之一
        (二) 民众认同,某种程度上的行为规则
        (三) 民俗习惯的适用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四) 民俗习惯适用结果的可接受性
    二、民俗习惯与制定法的关系
第二部分 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缺失
    一、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缺失的原因
        (一) 现行体制的原因
        (二) 理念上的限制
        (三) 民俗习惯自身的问题
    二、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缺失带来的困惑
第三部分 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基础
    二、民俗习惯进入司法实践的路径
    三、民俗习惯在民事案件领域的适用
    四、民俗习惯在刑事案件领域的适用
第四部分 民俗习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的确立
    一、民俗习惯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确立的可能性
    二、民俗习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的确立措施
        (一) 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立法,使立法与本土文化相兼容
        (二) 建立国家法律和民俗习惯之间的契约性机制,实现两者良性互动
        (三) 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详细摘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现实互动与历史变迁——中国西部司法个案的透视[J]. 王勇.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4)
[2]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J]. 陈金钊.  中国法学. 2002(01)
[3]“习惯法”是法吗?[J]. 田成有.  云南法学. 2000(03)
[4]论习惯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J]. 余子明,贾力.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1999(04)



本文编号:325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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