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态检察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基于宜春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21-06-27 10:35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些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屡屡发生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有些区域的生态环境系统功能甚至出现了恶性退化。因为水体、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却找不到直接受害人,导致这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超出了普通诉讼所能救济的范围。宜春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生态治理,以生态检察为新的工作抓手,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0)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J]. 刘华英. 当代法学. 2016(05)
[2]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定位的再认识——从支持起诉到提起诉讼[J]. 李劲. 行政与法. 2016(03)
[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与突破——基于浙江嘉兴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J]. 唐永刚. 法制与社会. 2014(10)
[4]优化权能结构: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实质[J]. 李建明. 河南社会科学. 2011(02)
本文编号:3252684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0)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J]. 刘华英. 当代法学. 2016(05)
[2]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定位的再认识——从支持起诉到提起诉讼[J]. 李劲. 行政与法. 2016(03)
[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与突破——基于浙江嘉兴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J]. 唐永刚. 法制与社会. 2014(10)
[4]优化权能结构: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实质[J]. 李建明. 河南社会科学. 2011(02)
本文编号:325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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