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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1-07-03 19:46
  在本文中“执行难”仅指那些被执行人有能力,但因各种原由而无法顺利执结的案件。或许有一天“执行难”问题会成为过去,但至少现阶段它是一道必须面对的难题。“执行难”导致社会缺乏诚信的意识更加浓厚,欠债企业像肿瘤一样侵蚀整个社会的机体,社会矛盾日积月累,影响人民对国家的信心甚至社会稳定。 “执行难”问题产生主要原因包括司法体制的因素和执行立法的因素。法院对外不能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受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制约,造成法院办案人手、经费紧张以及不合法干预执行和地方保护主义蔓延。经费紧张造成一些法院违反司法工作的被动性原则广开案源,甚至主动上门动员当事人提起诉讼,动辄进行罚款。一些地方领导干预执行的原因,要么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的私人关系,要么出于地方部门利益保护,进而保护其个人的政绩。所以,他们干预司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个人的私利。法院内部执行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影响案件执行效果,执行体制不完善导致案件不能向优秀执行法官集中,执行干警受到围攻时得不到及时援助而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立法方面的不足主要是:立法缺位造成执行法官遇到问题无所适从,现有法律法规对执行法官的过多限制影响执行工作的效率。 在许...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河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一、法院执行难问题概述
    (一) “执行难”的概念
    (二)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三) “执行难”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
        1、导致社会缺乏诚信的意识更加浓厚
        2、欠债企业像肿瘤一样侵蚀整个社会的机体
        3、社会矛盾日积月累,影响人民对国家的信心甚至社会稳定
二、“执行难”问题产生主要原因
    (一) 司法体制方面的不足
        1、法院受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制约,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2、法院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执行体制不完善
    (二) 立法方面的不足
        1、立法缺位造成执行法官遇到问题无所适从(以物权法为例)
        2、现有法律法规对执行法官的过多限制影响执行工作的效率
三、境外强制执行体制及立法概况
    (一) 司法体制方面
    (二) 相关立法齐备到位
四、完善我国强制执行体制及立法的构想
    (一) 司法体制改革方面
        1、执行工作仍应由法院系统而非行政机构负责
        2、修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保障法院能够比较独立的行使职权
        3、提高进入执行队伍的门槛,加大对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
        4、执行工作实行分权制,明确各自职责
        5、建立申请人挑选执行法官的制度
        6、建立法院强制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二) 立法工作应尽快出台新的相关法律
        1、尽快出台我国的物权法
        2、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或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
        3、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配套改革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26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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