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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理及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6 00:04

  本文关键词:“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理及适用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中的人才流动日趋频繁,致使当今企业必须更加重视对于雇员离职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设定了竞业禁止协议以应对这一问题,但在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效果很难达到预期。美国法院在针对雇员离职后对前雇主的商业秘密潜在的侵犯进行事前救济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一套所谓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该原则产生发展的过程中,美国各州法院围绕该原则的适用问题始终存在很大的争议,该原则也在不同法院的理论争议和援引实践中得到不断发展。但是,其基本内涵和适用标准依然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综合美国各州的司法实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判决理由,可以进一步明确该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性质,探究其适用标准的厘定问题。在美国法之外,对于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借鉴亦刚刚起步,并且随着技术进步和人才流动的进一步扩大,更多相关问题的处理将具备借鉴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之可能。因此,我国在对待雇员离职后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时,亦无法回避对该原则的研究。本文将探究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发展历程;厘清该原则内含的基本理论、适用标准、基本内容;分析引入本原则的实践问题和难点;探究中国在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中是否应当适用以及以何种模式适用之。本文第一部分将着重介绍本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状况。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由是一项通过颁布禁令防止商业秘密潜在侵权的事前救济制度。该原则并非法定原则,而是产生于美国的司法实践。本文将从1902年的Harrison案入手,依次介绍1919年Eastman Kodak案、1964年Dupont案、1995年Pepsi Co案等经典案例,概述该原则的创设历程。接着,本文以Pepsi Co案确立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为基准,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嗣后的发展归纳总结为四种模式:完全适用、扩大适用、限制适用、不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并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详细介绍加以阐释。本文第二部分对该原则的基本理论展开具体论述。本章第一节首先明确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适用的基本前提,即“商业秘密的潜在侵权”。随后介绍美国法学界对于“不可避免披露”与“潜在侵权”内容的争议核心,并提出本文关于前者本质的理解,明确本文的讨论对象是“潜在侵权”之下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而不是被部分美国法院所混淆的“潜在侵权理论”。本章主体内容是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适用标准的概括总结,结合前文经典案例中各州法院对该原则标准的不同设定,详细分析其规范性要素,从而尝试厘清其适用标准,探索其核心问题。第三部分,本文在美国法之外搜寻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援引的经典案例,选择了最具代表性的北京一得阁案和台湾台积电案进行针对性分析。首先,分别就两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了简要的概括,然后从两案的判决结果中总结出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因素并加以评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跨法域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时,往往会导致法院在具体适用中产生对该原则的理解偏差,法院难以完全或者正确地适用该原则。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得到的收获是:第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一项针对商业秘密潜在侵权的事前救济制度,而非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方法;第二,对于该原则的适用应当考虑具体的法理基础和公共政策,维持各方利益平衡。分析这两个案例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情况,对于我国今后面临更多的类似问题时可以提供经验教训,规避谬误。第四部分,本文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阐述我国引入该原则的主要理由。结合前文所述的适用标准、不同法域引入该原则的实践经验与教训,为如何援引该原则提供可行建议。最后得出结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标准虽然并不统一,但是每一种标准都有其特定情况下公共政策和利益平衡的考虑,无法断言哪一种适用标准才是最合理的。只有重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研究,深入挖掘其本质,持续关注该其发展动态,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合理地借鉴运用该原则,从而在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基础上作出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积极尝试。
【关键词】: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潜在侵权 适用标准 禁令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D926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5
  • 一、问题的提出10
  • 二、研究目标及价值意义10-11
  • 三、文献综述11-14
  • 四、主要研究方法14-15
  • 第一章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概述15-24
  • 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概念15
  • 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成因15-16
  • 三、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历史沿革16-24
  • (一)概述16
  • (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雏形16-17
  • (三)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确立17-19
  • (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发展19-24
  • 第二章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适用的理论问题24-38
  • 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适用的基本前提24-25
  • 二、“不可避免披露”与“潜在侵权”的关系25-27
  • 三、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标准27-34
  • (一)前后雇主的竞争程度28-29
  • (二)新旧职位的关联程度29-30
  • (三)雇员对特定商业秘密的知悉度与不可分性30-31
  • (四)是否存在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31-33
  • (五)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33-34
  • 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适用的救济34-38
  • (一)临时禁令34-35
  • (二)初步禁令35-36
  • (三)永久禁令36-38
  • 第三章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引入的实践问题38-47
  • 一、北京一得阁案38-42
  • (一)基本案情38-39
  • (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勘误39-42
  • 二、台积电诉梁孟松案42-47
  • (一)基本案情42
  • (二)不可避免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评析42-47
  • 第四章 我国对于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应当采取的态度47-56
  • 一、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47-48
  • 二、我国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理由48-51
  • 三、对我国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建议51-56
  • (一)采纳限制适用模式51-53
  • (二)在现有制度上合理借鉴53-55
  • (三)寻求相适应的救济措施55-56
  • 结语56-57
  • 参考文献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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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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