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行政视域下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与发展
发布时间:2021-07-17 12:58
<正>村居公共法律服务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而产生的新的公共服务类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对促进法治化防控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仅仅依靠政府力量提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往往效果不佳,市场、社会、志愿者等多元主体也会出现失灵的情况,因而需要公私主体共同应对、协同合作。在合作行政的背景下,村居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 2020,(07)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展开与域外经验
二、合作行政为村居法律服务完善发展提供的全新理论视角
三、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与发展
(一)优化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1. 切实发挥行政规划职能。
2. 推动立法制规有效开展。
3. 规范发展村居法律服务承接主体。
4. 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
(二)从政府引导承接主体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补贴、BTO模式到政府与承接主体合营,这些都是村居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深入、可以探索的模式。
(三)建立合作行政责任规制的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迈向公私合作型行政法[J]. 章志远. 法学研究. 2019(02)
[2]国外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简介[J]. 王舸. 中国司法. 2018(10)
[3]论行政合作治理中公共利益的维护[J]. 关保英. 政治与法律. 2016(08)
[4]公私合作中政府责任的行政法考察[J]. 卢护锋. 政治与法律. 2016(08)
[5]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均衡性及政府因应之策[J]. 严仍昱.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4(06)
[6]行政规划与行政职能转变[J]. 陈保中.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9(06)
[7]英国社区法律咨询服务概述[J]. 朱昆.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5)
[8]公私合作理论基础研究[J]. 陈军.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4)
[9]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J]. 乔迪·弗里曼,晏坤. 北大法律评论. 2003(00)
本文编号:3288220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 2020,(07)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展开与域外经验
二、合作行政为村居法律服务完善发展提供的全新理论视角
三、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与发展
(一)优化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1. 切实发挥行政规划职能。
2. 推动立法制规有效开展。
3. 规范发展村居法律服务承接主体。
4. 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
(二)从政府引导承接主体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补贴、BTO模式到政府与承接主体合营,这些都是村居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深入、可以探索的模式。
(三)建立合作行政责任规制的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迈向公私合作型行政法[J]. 章志远. 法学研究. 2019(02)
[2]国外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简介[J]. 王舸. 中国司法. 2018(10)
[3]论行政合作治理中公共利益的维护[J]. 关保英. 政治与法律. 2016(08)
[4]公私合作中政府责任的行政法考察[J]. 卢护锋. 政治与法律. 2016(08)
[5]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均衡性及政府因应之策[J]. 严仍昱.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4(06)
[6]行政规划与行政职能转变[J]. 陈保中.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9(06)
[7]英国社区法律咨询服务概述[J]. 朱昆.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5)
[8]公私合作理论基础研究[J]. 陈军.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4)
[9]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J]. 乔迪·弗里曼,晏坤. 北大法律评论. 2003(00)
本文编号:328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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