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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书被不动产登记部门拒绝采用后——兼谈享受离异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遗产继承的办理

发布时间:2021-07-23 17:23
  <正>一、案情回放春节的一天,笔者再次接到了张阿姨的电话,张阿姨的老伴及儿子相继离世,两人各自的遗产继承手续刚在公证处办理完毕,亲人的离去让张阿姨情绪低落,但本次通话中她语气明显激昂,责怪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为何会被不动产登记部门拒绝采用,要求尽快解决。笔者赶快予以安抚,告知首先要查阅卷宗,针对问题研究法律规定,才能确定具体解决方案,公证处一定会尽快给与详细答复。 

【文章来源】:中国公证. 2020,(0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回放
二、案件的特殊之处是没有法律依据
三、法理分析
    (一)本公证书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9条规定的公证书内容违法、与事实不符或有其他错误情况?
    (二)出现本案中享受离异配偶工龄优惠购买房改房情况的原因分析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改房工龄优惠思维演变的脉络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该类型继承案件的借鉴意义
四、公证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协调
五、结果及启示



本文编号:329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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