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2 03:52
律师刑事责任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其关系到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反响最大的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06条第一款“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涉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三个罪名,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存在很大争议,被受法律界的关注,尤其在律师界对该条规定的反对呼声强烈。本文分三章对律师的刑事责任的涵义和特征及形成律师刑事责任的犯罪罪名分析;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评析;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等若干问题加以论述。笔者通过对“律师伪证罪”中西立法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刑法第306条存在的弊端,建议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将其并入刑法第307条,同时建议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以充分保障律师的权益,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第1章 律师刑事责任概述
1.1 律师刑事责任的涵义和基本特征
1.1.1 律师刑事责任的涵义
1.1.2 律师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
1.2 对构成律师刑事责任的犯罪罪名的分析
1.2.1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律师刑事责任之罪名
1.2.2 律师作为特殊主体所构成的律师刑事责任之罪名
第2章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评析
2.1 “律师伪证罪”的中西方立法比较
2.1.1 西方国家法律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
2.1.2 我国法律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
2.2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
2.2.1 犯罪主体必须是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2.2.2 犯罪客体是侵害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2.3 “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方面
2.2.4 “律师伪证罪”的客观方面
2.3 有关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存在与废除的争论
2.4 关于修改《刑法》第306条的建议
第3章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3.1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3.1.1 对于律师执业权利中某些重要权利的设计缺失
3.1.2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律师执业权利加以诸多限制
3.1.3 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3.1.4 律师的人身权利常常受到侵害
3.1.5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
3.1.6 辩护律师阅卷难
3.2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3.2.1 赋予律师独立执业的权利
3.2.2 赋予律师与司法机关相对等的调查取证权
3.2.3 赋予律师完整的阅卷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3.2.4 废除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将其并入刑法第307条
3.2.5 在立法中增加规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独创性声明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详细摘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与构建[J]. 宋英辉,魏晓娜.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04)
[2]中国第一例律师罢辩的台前幕后──一个蒙难律师的回忆[J]. 刘正清. 中国律师. 1999(11)
[3]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辩护制度[J]. 熊秋红. 法学评论. 1998(02)
[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上)[J]. 龙宗智. 政法论坛. 1998(01)
[5]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J]. 陈瑞华. 中国律师. 1996(07)
本文编号:3316835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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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第1章 律师刑事责任概述
1.1 律师刑事责任的涵义和基本特征
1.1.1 律师刑事责任的涵义
1.1.2 律师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
1.2 对构成律师刑事责任的犯罪罪名的分析
1.2.1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律师刑事责任之罪名
1.2.2 律师作为特殊主体所构成的律师刑事责任之罪名
第2章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评析
2.1 “律师伪证罪”的中西方立法比较
2.1.1 西方国家法律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
2.1.2 我国法律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
2.2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
2.2.1 犯罪主体必须是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2.2.2 犯罪客体是侵害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2.3 “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方面
2.2.4 “律师伪证罪”的客观方面
2.3 有关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存在与废除的争论
2.4 关于修改《刑法》第306条的建议
第3章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3.1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3.1.1 对于律师执业权利中某些重要权利的设计缺失
3.1.2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律师执业权利加以诸多限制
3.1.3 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3.1.4 律师的人身权利常常受到侵害
3.1.5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
3.1.6 辩护律师阅卷难
3.2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3.2.1 赋予律师独立执业的权利
3.2.2 赋予律师与司法机关相对等的调查取证权
3.2.3 赋予律师完整的阅卷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3.2.4 废除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将其并入刑法第307条
3.2.5 在立法中增加规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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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与构建[J]. 宋英辉,魏晓娜.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04)
[2]中国第一例律师罢辩的台前幕后──一个蒙难律师的回忆[J]. 刘正清. 中国律师. 1999(11)
[3]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辩护制度[J]. 熊秋红. 法学评论. 1998(02)
[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上)[J]. 龙宗智. 政法论坛. 1998(01)
[5]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J]. 陈瑞华. 中国律师. 1996(07)
本文编号:331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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