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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司法行政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3 02:00
  司法和行政是国家的两种不同职能,二者有质的区别。司法活动存在着与行政活动不同的内在规律,司法体制的设计应当与之相适应,而不应当依照行政权的运作模式来进行,否则司法就会被行政同化,成为行政的附庸,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功能。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正确认识司法的独特品性,我国司法体制就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我国司法行政化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法院设置的行政化、法官的等级化官僚化是法院、法官的定位出现偏差的结果。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司法行政化还表现在法院司法权运作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按照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别于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是,目前的状况却是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被异化,演变为事实上的领导关系。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往往习惯于以行政方式来处理案件,导致法院审判方式呈现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并且,法院不仅承担着裁判职责,还负责生效裁判的执行。同时,法院被视作党委、政府的下属部门,接受同级党政机关的行政性领导。此外由最高法院主导的司法改革没有摆脱行政化的思维方式等等事实,都清楚地表明司法行政化现象的存在。司法行政化是一...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司法行政化的具体表现
    (一) 法院设置的行政化
    (二) 法官的等级化、官僚化
    (三) 法院审级关系的行政化
    (四) 法院审判方式的行政化
    (五) 裁判执行的行政化
    (六) 党政对法院领导的行政化
    (七) 司法改革的行政性模式
二、司法行政化的主要危害
    (一) 破坏现有权力结构,威胁国家政体
    (二) 导致“司法诸侯化”,破坏国家法制统一
    (三) 加剧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四) 破坏人民对法律的信赖
    (五) 削弱司法权威
    (六) 使法官丧失司法上的独立人格
三、司法行政化原因初探
    (一) 封建传统和苏联模式的影响是导致中国司法行政化的政治原因
    (二) 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司法行政化存在的经济基础
    (三) 固有的意识形态导致了司法行政化的长期存在
四、解决中国司法行政化问题的对策
    (一) 理顺党政和法院的关系
    (二) 司法改革规范化
    (三) 法官职业化
    (四) 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 努力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33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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