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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访分离模式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21 17:57
  诉访分离模式要求将诉讼请求和信访请求导入不同程序分类处置,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分而未决的现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予以补正,但为此需要采取类信访工作措施,会与诉访分离模式出现冲突。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好两者之间理念和目的相合、程序分离和手段相济关系,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审慎谦抑行使检察权。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7)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诉访分离:背景、目的和方式
二、分而未决:现实运行与制度理想的偏离
三、背离抑或回归: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提出
四、审慎和谦抑: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注意的问题
    (一)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必须坚持诉访分离
    (二)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三)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协作配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视角[J]. 王万华.  法学研究. 2019(05)
[2]法治视野下诉访分离的路径设计[J]. 王方宝.  法制与社会. 2016(27)
[3]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J]. 江必新.  人民司法. 2012(19)
[4]论实质法治主义背景下的司法审查[J]. 江必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6)
[5]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价值与目标[J]. 王彦,李桂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
[6]关于建立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问题的调研报告[J].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宋文明,程纪寒.  山东审判. 2010(03)



本文编号:335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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