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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轨到双轨——论分类管理背景下司法行政人员补充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25 22:09
  现行司法行政人员补充主要依靠两种方式:一是选任或招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审判经验人员;二是根据岗位需求招录非法学专业人员,包括定岗招录、军转干部接收和干部遴选。但随着人员分类改革逐步推进,司法行政岗位吸引力降低导致现行司法行政人员补充后续乏力,人员补充机制不尽完善也导致工作效果不佳,埋下影响司法公正的隐患。为解决司法行政人员补充难题,文章引入职位管理理论,厘定司法行政职位设置,根据职位设置下的任职条件分析选择相应人员补充模式,进而根据岗位个性化需要构建司法行政人员补充双轨制。提出相关建议克服现行人员补充模式的不足,实现司法行政人员补充的机制优化,为新一轮司法改革持续深入筑好基石。 

【文章来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现状考察
    (一)常见模式:选任或招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审判经验人员从事司法行政工作。
        1.从审判业务部门选任优秀人才。
        2.招录法学专业法官助理。
    (二)个别模式:根据岗位需求招录非法学专业人员从事司法行政工作
        1.接收军转干部。
        2.定岗招录对口专业人员。
        3.遴选或交流其他机关人员。
二、对现行司法行政人员补充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优势解析:现行两种人员补充模式的优点
    (二)现实难题:司法行政岗位吸引力降低导致常见模式补充后续乏力
        1.岗位适配粗放,无法实现人事相宜。
        2.人力资源浪费,无法实现人尽其才。
        3.岗位优势缺失,无法实现动态调节。
    (三)风险隐患:人员补充机制不尽完善导致个别模式人员补充效果不佳
        1.招录人员随意,法律性能否保障存在风险。
        2.职业发展模糊,司法行政队伍稳定性存在隐患。
        3.适用范围狭窄,人员补充效力存在局限性。
三、职位管理理论对司法行政人员补充的启示
    (一)问题导向:职位管理理论能够克服现行司法行政人员补充模式的不足
        1.克服“人事不相宜”的缺点,提高人岗适配度。
        2.规避 “有限法律性”的风险,增强岗位保障性。
        3.杜绝 “权责不明”的缺陷,提升职业认同感。
        4.缓解“后继无人”的压力,构建人员动态调节机制。
    (二)理论指引:运用职位管理对司法行政职位设置(8)的厘定
        1.目标导向:运用职位管理分类司法行政事务。
        2.流程管控:运用职位管理设置司法行政岗位。
        3.实践引入:职位管理补充司法行政人员。
四、运用职位管理理论完善司法行政人员补充机制
    (一)模式选择:根据职位设置下的任职条件分析选择补充模式
    (二)机制优化:根据司法行政岗位个性化需要构建人员补充双轨制模式
        1.通过任职条件确定的“三个维度”对人员补充方式定性评估。
        2.通过职位设置的职责内容对人员补充方式定量计算。
        3.结合现有人员补充模式构建司法行政人员补充双轨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职类职种划分方法及实践[J]. 亓世英,邢雷,臧国军.  人力资源管理. 2012(05)

博士论文
[1]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研究[D]. 娄必县.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6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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