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功能的主题变奏——从“讨论个案”到“裁断类案”
发布时间:2021-09-05 08:38
审判委员会作为带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决策机构与司法制度,其自诞生以来发挥着群体决策的司法治理功能。审判委员会通过"择案而审"、"类案指导"的治理方式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模式选择与治理技术。基于对样本法院审判委员会运作的实证研究,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仍然面临着委员专业化素质偏低、制度化建设滞后、讨论案件质效偏低的现实困境。在当前以"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为核心要义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唯有助力审判委员会从个案裁判到类案指导的理念更新,从审判委员会到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优化,从群体决策到议事规则建构的技术重构,才能实现审判委员会从"讨论个案"到"裁断类案"制度功能的主题变奏。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3)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准时与院长主持情况
通过分析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审判委员会一般会作出维持合议庭意见,较少情况下会作出改变合议庭意见。之所以会造成审判委员会变成“维持会”的状况,一方面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多是分权性案件,这些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仅仅是法律规定或司法政策要求,并不代表该类案件当然属于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另一方面则在于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是经过法律训练,共享法律知识,拥有法律思维方式,加之我国人情社会气氛依然浓重,面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太好意思在这样重要的场合撕破脸皮当众提出不同意见。有时候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审判委员会这种群体决策组织的集体决策过程中淹没那些不同意见亦属正常,这也是审判委员会这样的群体决策组织在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制度代价或运行成本。审判委员会位居院内最高审判组织的事实地位蕴涵着经过其决定的事项在院内的不可争辩性。但是院内最高审判组织的殊荣并不能保证由其讨论决定案件的天然正确性。通过分析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被上级法院发改或指令再审的相关数据,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也经常出现错判。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审判异常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审判委员会在克服个体智识不足、发挥集体智慧、达成合作共识方面虽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其所具有的集体决策的制度优势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审判委员会群体决策所衍生的非理性问题。虽然案件被上级法院发改或指令再审并不一定被评定为“错案”,但是这些案件确实存在审判瑕疵问题。此外,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司法治理机制,其基于各种利益的综合衡量而作出的决定虽被上级法院否定,但是在此情况下,我们也不能苛求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观点一定为上级法院所接受。基于此,上级法院从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的裁判功能角度出发,对下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改变在很大程度上系基于审级监督功能及裁判地位而作出的技术性纠偏。
法院往往被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判决案件时,法院从事的是一种零售业务,而不是批发业务[4]。然而,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则可能是在生产批量的正义。该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个案裁判功能方面履职有余,然而在总结审判经验、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等方面尚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在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中,刑事案件当之无愧跃居首位。这一点也可以从刑庭在基层法院的“刑老大”地位得到印证。民事案件紧随刑事案件之后受到审判委员会的青睐。然而,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能幸运地经过审判委员会这一院内最高审判组织的讨论决定,这份殊荣一般属于那些被视为错案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及本院院长提起再审的案件。正是基于对“法官因何错判?”[5]的错案产生逻辑的恐惧,我国法官绩效考核制度面临“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之间“规训逻辑”与“自由逻辑”的深层困境[6]。通过分析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审判委员会一般会作出维持合议庭意见,较少情况下会作出改变合议庭意见。之所以会造成审判委员会变成“维持会”的状况,一方面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多是分权性案件,这些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仅仅是法律规定或司法政策要求,并不代表该类案件当然属于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另一方面则在于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是经过法律训练,共享法律知识,拥有法律思维方式,加之我国人情社会气氛依然浓重,面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太好意思在这样重要的场合撕破脸皮当众提出不同意见。有时候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审判委员会这种群体决策组织的集体决策过程中淹没那些不同意见亦属正常,这也是审判委员会这样的群体决策组织在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制度代价或运行成本。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适时审判:民事审限治理的时间之维[J]. 公丕潜,庄静. 知与行. 2020(02)
[2]论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几个问题[J]. 胡仕浩. 法律适用. 2016(11)
[3]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J]. 公丕潜. 知与行. 2015(04)
[4]“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J]. 李拥军,傅爱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6)
[5]联动司法:诉讼社会境况下的司法模式[J]. 张文显. 法律适用. 2011(01)
博士论文
[1]无需当事人的审判[D]. 公丕潜.吉林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385022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3)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准时与院长主持情况
通过分析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审判委员会一般会作出维持合议庭意见,较少情况下会作出改变合议庭意见。之所以会造成审判委员会变成“维持会”的状况,一方面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多是分权性案件,这些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仅仅是法律规定或司法政策要求,并不代表该类案件当然属于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另一方面则在于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是经过法律训练,共享法律知识,拥有法律思维方式,加之我国人情社会气氛依然浓重,面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太好意思在这样重要的场合撕破脸皮当众提出不同意见。有时候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审判委员会这种群体决策组织的集体决策过程中淹没那些不同意见亦属正常,这也是审判委员会这样的群体决策组织在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制度代价或运行成本。审判委员会位居院内最高审判组织的事实地位蕴涵着经过其决定的事项在院内的不可争辩性。但是院内最高审判组织的殊荣并不能保证由其讨论决定案件的天然正确性。通过分析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被上级法院发改或指令再审的相关数据,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也经常出现错判。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审判异常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审判委员会在克服个体智识不足、发挥集体智慧、达成合作共识方面虽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其所具有的集体决策的制度优势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审判委员会群体决策所衍生的非理性问题。虽然案件被上级法院发改或指令再审并不一定被评定为“错案”,但是这些案件确实存在审判瑕疵问题。此外,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司法治理机制,其基于各种利益的综合衡量而作出的决定虽被上级法院否定,但是在此情况下,我们也不能苛求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观点一定为上级法院所接受。基于此,上级法院从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的裁判功能角度出发,对下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改变在很大程度上系基于审级监督功能及裁判地位而作出的技术性纠偏。
法院往往被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判决案件时,法院从事的是一种零售业务,而不是批发业务[4]。然而,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则可能是在生产批量的正义。该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个案裁判功能方面履职有余,然而在总结审判经验、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等方面尚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在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中,刑事案件当之无愧跃居首位。这一点也可以从刑庭在基层法院的“刑老大”地位得到印证。民事案件紧随刑事案件之后受到审判委员会的青睐。然而,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能幸运地经过审判委员会这一院内最高审判组织的讨论决定,这份殊荣一般属于那些被视为错案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及本院院长提起再审的案件。正是基于对“法官因何错判?”[5]的错案产生逻辑的恐惧,我国法官绩效考核制度面临“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之间“规训逻辑”与“自由逻辑”的深层困境[6]。通过分析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审判委员会一般会作出维持合议庭意见,较少情况下会作出改变合议庭意见。之所以会造成审判委员会变成“维持会”的状况,一方面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多是分权性案件,这些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仅仅是法律规定或司法政策要求,并不代表该类案件当然属于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另一方面则在于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是经过法律训练,共享法律知识,拥有法律思维方式,加之我国人情社会气氛依然浓重,面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太好意思在这样重要的场合撕破脸皮当众提出不同意见。有时候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审判委员会这种群体决策组织的集体决策过程中淹没那些不同意见亦属正常,这也是审判委员会这样的群体决策组织在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制度代价或运行成本。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适时审判:民事审限治理的时间之维[J]. 公丕潜,庄静. 知与行. 2020(02)
[2]论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几个问题[J]. 胡仕浩. 法律适用. 2016(11)
[3]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J]. 公丕潜. 知与行. 2015(04)
[4]“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J]. 李拥军,傅爱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6)
[5]联动司法:诉讼社会境况下的司法模式[J]. 张文显. 法律适用. 2011(01)
博士论文
[1]无需当事人的审判[D]. 公丕潜.吉林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38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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