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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21-09-06 07:55
  检察权性质的界定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的政权结构形式所决定的,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也受到列宁的“大检察观”的影响。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并不影响把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因为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程序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一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已经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参与刑事和解程序的必然性,而且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正确的行使职权,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能成为调解人而应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指导监督式的模式参与到刑事和解中去,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所起的作用是监督作用、保障作用以及平衡协调作用。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检察权在刑事和解中能得到合理配置,这就有必要做到:首先,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其次,应完善公诉权,具体包括引入量刑建议权、完善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以及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2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1.1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1.2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具有法律上的根据
    1.3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
第2章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与作用
    2.1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
    2.2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
        2.2.1 监督作用
        2.2.2 保障作用
        2.2.3 平衡协调作用
第3章 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3.1 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
    3.2 完善公诉权
        3.2.1 引入量刑建议权
        3.2.2 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3.3 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
    3.4 检察机关不宜行使建议撤案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J]. 宋英辉,郭云忠,李哲,罗海敏,何挺,冯诏锋,王贞会.  中国法学. 2008(05)
[2]刑事和解的现状与问题分析[J]. 何婧.  南方论刊. 2008(03)
[3]检察机关考评机制之完善[J]. 郑建民.  中国检察官. 2008(01)
[4]刑事和解的困境与出路[J]. 王学成,张和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05)
[5]刑事和解在我国的适用及构建[J]. 孙宝民,吴春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7(04)
[6]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及其借鉴意义[J]. 施鹏鹏.  社会科学辑刊. 2006(06)
[7]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J]. 陈瑞华.  中国法学. 2006(05)
[8]刑事和解初探[J]. 陈光中,葛琳.  中国法学. 2006(05)
[9]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事和解——“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讨会学术观点综述[J]. 黄京平,甄贞,刘凤岭.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5)
[10]慎行缓起诉制度[J]. 刘磊.  法学研究. 2006(04)



本文编号:338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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