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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集中管辖机制探究

发布时间:2021-10-10 03:02
  传统的司法管辖体系不能适应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的办案实际,一定程度制约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建议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以水系确定三级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管辖机制,并配套建设职能履行机制和无缝衔接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长江流域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重要意义
    (一)符合新时代公益保护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二)提高检察监督效能的必然选择
    (三)建立跨区划公益损害责任+社会化治理+恢复性司法的重要途径
二、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集中管辖面临的困境
    (一)运行主体困境——主体定位冲突
    (二)管辖客体困境——跨区划受损公益难修复
    (三)外部监督困境——上级监督乏力、同级监督缺位
三、建立长江流域公益诉讼集中管辖机制的路径
    (一)探索建立案件管辖机制
    (二)探索建立职能履行机制
    (三)探索建立无缝衔接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的恢复性与社会的和谐化——恢复性司法理论国际研讨会综述[J]. 周长军,吕欣.  法学论坛. 2007(05)



本文编号:342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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