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文书的积极修辞
发布时间:2021-10-29 08:37
作为司法公权力运行结果的正式书面载体,裁判过程最专业权威的真实记录,司法裁判文书既是法官示明司法裁判结论、说明裁判理由的载体,同时也是受众最能直观面对的记载司法裁判过程的法律事务性文书。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民主化日益凸显,司法透明度不断提高,裁判文书通过网络以及其他媒体途径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审视、监督。由于受众知识背景、利益立场等主客观因素存在差异,不同受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也有所差异,在很多时候,单纯依仗理性逻辑推理以及消极修辞的传统说理形式难以满足多样化的理解需求,难以实现普遍的接受,因此,裁判文书公开的效果并不那么尽如人意,有时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不理解甚至会引发对司法公正的诘问、质疑。从修辞论证的角度看,消极修辞因其客观、理性等特点在裁判文书中一直备受青睐,一度作为司法裁判文书的唯一修辞论证方式而存在。但是事实证明,在上述大背景下,消极修辞很难凭借一己之力满足裁判说理被普遍接受的说服需要。无论主观上理解能力的差异,还是客观理解需求的多样都对裁判文书说理的修辞论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确保裁判文书说理的说服力,感性、生动、内涵更丰富,更富感召力的积极修辞...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7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二、裁判文书中积极修辞的应用基础与功能
(一) 积极修辞应用的理论基础
1、法律的经验性理论
2、司法过程中的法感情理论
3、新修辞学的“听众本位”理论
(二) 裁判文书中积极修辞应用的实践需要
1、缓解司法的信任危机
2、回应司法深度民主化需求
3、改善司法文书的形式化
(三) 裁判文书中积极修辞的功能
1、完善论证说理,晓之以理
2、构架沟通“桥梁”,动之以情
3、传递法律价值,培养法律信仰
三、我国裁判文书中积极修辞的应用现状
(一) 应用场域
(二) 应用位置
(三) 内容来源
(四) 作用方式
(五) 积极修辞的影响
四、积极修辞的可能适用空间
(一) 积极修辞在裁判文书中的角色定位
(二) 积极修辞的具体适用场域
1、基于建构、叙述案件事实的需要
2、基于说理补强、情理相融的需要
3、基于法律条文内容解读的需要
4、基于增强裁判可接受性的需要
(二) 积极修辞适用的限制
1、尊重法律事实
2、以听众为中心
3、契合司法的规范性
4、严守辅助性角色定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J]. 陈兴良. 法学家. 2017(05)
[2]德国司法裁判中的“法感情”理论——以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为核心[J]. 赵希. 比较法研究. 2017(03)
[3]法官裁判的“法感觉”[J]. 朱厚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04)
[4]法律直觉是什么[J]. 李安.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5)
[5]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之反思[J]. 沈寨. 北方法学. 2012(01)
[6]直觉在疑案裁判中的功能[J]. 陈林林. 浙江社会科学. 2011(07)
[7]判决中的修辞方法及其反思——以“李庄案”为例[J]. 厉尽国. 法律方法. 2011(00)
[8]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J]. 孙光宁.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1(03)
[9]转型风险社会的特点及风险控制[J]. 张云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3)
[10]裁判文书写作的误区[J]. 张真理.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02)
本文编号:3464339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7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二、裁判文书中积极修辞的应用基础与功能
(一) 积极修辞应用的理论基础
1、法律的经验性理论
2、司法过程中的法感情理论
3、新修辞学的“听众本位”理论
(二) 裁判文书中积极修辞应用的实践需要
1、缓解司法的信任危机
2、回应司法深度民主化需求
3、改善司法文书的形式化
(三) 裁判文书中积极修辞的功能
1、完善论证说理,晓之以理
2、构架沟通“桥梁”,动之以情
3、传递法律价值,培养法律信仰
三、我国裁判文书中积极修辞的应用现状
(一) 应用场域
(二) 应用位置
(三) 内容来源
(四) 作用方式
(五) 积极修辞的影响
四、积极修辞的可能适用空间
(一) 积极修辞在裁判文书中的角色定位
(二) 积极修辞的具体适用场域
1、基于建构、叙述案件事实的需要
2、基于说理补强、情理相融的需要
3、基于法律条文内容解读的需要
4、基于增强裁判可接受性的需要
(二) 积极修辞适用的限制
1、尊重法律事实
2、以听众为中心
3、契合司法的规范性
4、严守辅助性角色定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J]. 陈兴良. 法学家. 2017(05)
[2]德国司法裁判中的“法感情”理论——以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为核心[J]. 赵希. 比较法研究. 2017(03)
[3]法官裁判的“法感觉”[J]. 朱厚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04)
[4]法律直觉是什么[J]. 李安.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5)
[5]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之反思[J]. 沈寨. 北方法学. 2012(01)
[6]直觉在疑案裁判中的功能[J]. 陈林林. 浙江社会科学. 2011(07)
[7]判决中的修辞方法及其反思——以“李庄案”为例[J]. 厉尽国. 法律方法. 2011(00)
[8]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J]. 孙光宁.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1(03)
[9]转型风险社会的特点及风险控制[J]. 张云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3)
[10]裁判文书写作的误区[J]. 张真理.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02)
本文编号:346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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