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07 10:04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恢复重建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在制约审判权的滥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这项制度规定的较为粗疏,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显得不尽人意,还不能满足人们的预期。本文首先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以及历史沿革进行了分析,阐释了这项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然后概括了目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局限性以及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而在目前宪政体制和法律框架下,提出了完善这一制度具体建议。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第一节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及其性质
第二节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节 权力制衡与监督的要求
第二节 检察权性质的必然反映
第三节 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保证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化的要求
第三章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局限性以及争议的焦点问题
第一节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一、民事检察立法公知性过低
二、民事检察立法存在矛盾
三、民事检察立法过于原则化
四、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不完整
五、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
第二节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理论上的局限性
一、程序设置及权力配置欠缺,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致使抗诉案件难以办理
二、对妨碍民事检察的行为缺乏强制措施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上困难重重
四、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
五、检察机关的调卷问题
六、再审法院的审级、审限问题
七、检察机关的出庭问题
八、再次提出抗诉的问题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思路
第一节 细化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一、明确再审庭审的程序
二、明确抗诉案件的再审审级
三、明确抗诉案件的再审审限
四、明确抗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五、再次提出抗诉问题的解决
第二节 赋予检察机关相应法律权利
一、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二、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应通过立法途径进行拓宽和完善
第三节 建立科学的检察监督原则
一、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应确定以下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二、民事检察监督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J]. 张智辉. 法学家. 2002(05)
[2]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问题及对策[J]. 郑增茂.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08)
[3]论民事检察监督理念与现行制度的改造[J]. 陈德辉,程晓斌. 人民司法. 2002(04)
[4]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J]. 陈卫东. 法学研究. 2002(02)
[5]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J]. 李浩. 法学研究. 2000(05)
[6]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J]. 杨立新. 法学研究. 2000(04)
[7]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J]. 黄松有. 法学研究. 2000(04)
[8]民事抗诉若干问题之管见[J]. 汪治平. 人民司法. 1999(11)
[9]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J]. 李浩. 中国法学. 1999(03)
[10]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立法的几点建议[J]. 尹春丽. 人民检察. 1999(02)
本文编号:3481656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第一节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及其性质
第二节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节 权力制衡与监督的要求
第二节 检察权性质的必然反映
第三节 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保证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化的要求
第三章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局限性以及争议的焦点问题
第一节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一、民事检察立法公知性过低
二、民事检察立法存在矛盾
三、民事检察立法过于原则化
四、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不完整
五、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
第二节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理论上的局限性
一、程序设置及权力配置欠缺,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致使抗诉案件难以办理
二、对妨碍民事检察的行为缺乏强制措施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上困难重重
四、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
五、检察机关的调卷问题
六、再审法院的审级、审限问题
七、检察机关的出庭问题
八、再次提出抗诉的问题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思路
第一节 细化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一、明确再审庭审的程序
二、明确抗诉案件的再审审级
三、明确抗诉案件的再审审限
四、明确抗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五、再次提出抗诉问题的解决
第二节 赋予检察机关相应法律权利
一、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二、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应通过立法途径进行拓宽和完善
第三节 建立科学的检察监督原则
一、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应确定以下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二、民事检察监督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J]. 张智辉. 法学家. 2002(05)
[2]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问题及对策[J]. 郑增茂.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08)
[3]论民事检察监督理念与现行制度的改造[J]. 陈德辉,程晓斌. 人民司法. 2002(04)
[4]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J]. 陈卫东. 法学研究. 2002(02)
[5]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J]. 李浩. 法学研究. 2000(05)
[6]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J]. 杨立新. 法学研究. 2000(04)
[7]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J]. 黄松有. 法学研究. 2000(04)
[8]民事抗诉若干问题之管见[J]. 汪治平. 人民司法. 1999(11)
[9]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J]. 李浩. 中国法学. 1999(03)
[10]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立法的几点建议[J]. 尹春丽. 人民检察. 1999(02)
本文编号:348165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481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