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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救济

发布时间:2021-11-19 21:31
  人民调解协议作为特殊的民事合同,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包括司法确认的非讼程序和相关争议解决的诉讼程序正反两个方面。将有无经过司法确认作为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分类标准便于对相关争讼案件的研究。从人民调解到法院诉讼,是“诉调对接”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此过程中,如何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关系到调解成果的认定,涉及到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影响到诉调对接机制的畅达。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通说为旧实体法学说,以“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主张”作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诉讼标的问题,成为研究司法救济程序的核心。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在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中占绝大比重,其中又以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争议案件居多,分别对应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此外,还有少量驳回司法确认申请后起诉的案件也属于此类。对于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争议的案件,如提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以“人民调解协议中的合同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当事人的主张及攻击防御涉及原纠纷的,此时确认之诉转化为给付之诉,诉讼标的不变,案件审理范围...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及其司法救济
    第一节 涉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类型
        一、案例的引入
        二、人民调解协议与司法审查
        三、司法审查的“两条路径”
        四、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分类
    第二节 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诉讼标的
        一、我国民事诉讼标的概念界定与识别标准
        二、诉讼标的认定对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重要性
        三、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诉讼标的之认定
第二章 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救济
    第一节 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类型
        一、相关案件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
        二、争讼案件的案由及其诉的种类
    第二节 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
        一、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
        二、司法确认申请被驳回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
第三章 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救济
    第一节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相关争讼案件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二、相关案件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及途径
    第二节 争讼案件的分类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
        二、案外人的司法救济程序
        三、检察机关对司法确认非讼程序法律监督的范围
第四章 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司法救济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争讼案件司法救济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起诉范围的“后置性”原则
        二、法院审理的“一次性”原则
        三、人民调解的示范效应
        四、诉调对接的畅达有效
    第二节 争讼案件司法救济的完善建议
        一、未经司法确认案件诉讼标的的明确
        二、经过司法确认案件司法救济程序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5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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