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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权的行使与救济检讨——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21-11-23 1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行政机关单方解约行为引发的诉讼设定为"行为之诉",并遵循传统的合法性审查路径处理,此种制度设计存在可议空间。比较法德两国制度经验可以认为,两国虽对行政机关单方解约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差异,但相关争议处理却遵循"关系之诉"逻辑,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为审理中心。作为参照对象的法国模式有必要重新认识,行政机关单方解约行为的性质以及由此引发的案件处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检讨。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权行使与救济的现状和问题
    (一)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权行使与救济现状
        1.单方解约权的行使情形及其关系
        2.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权行使行为的性质
        3.行政机关单方解约争议的诉讼救济类型
    (二)行政机关单方解约行为定性与救济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权行使的两种域外模式
    (一)法国模式
    (二)德国模式
    (三)两种模式的共性之处
        1.行政机关单方解约实质是处置一种主观法律关系
        2.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权受到严格限定
        3.行政机关单方解约争议适用关系之诉处理
三、对我国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行使与救济制度的反思
    (一)作为参照模板的法国经验需要加深认识
    (二)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情形与解约行为的法律属性需要检讨
    (三)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案件的诉讼属性需要重新审视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国PPP纠纷解决机制——在协议合法性与协议安定性之间[J]. 陈天昊.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4)
[2]谈法国行政协议纠纷解决[J]. 张莉.  人民司法(应用). 2017(31)



本文编号:351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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