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检察”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权能配置探析
发布时间:2022-01-23 20:55
"四大检察"改革实质是检察业务模块化和一体化的检察权重组。检察权的权力溯源和重配的理论设证,需要重点释明公益诉讼权能单列之公诉关系理论突破和法益维护机制革新的价值理据,并契合新监察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检察"引擎"权能之定位和"护诉为民"角色之回归。从而在法律监督权力分设的机遇和挑战之下,描绘"四大检察"横向配权的架构铺设、聚合效应、实质突破等制度图景。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前言
一、“四大检察”横向权能配置的理论设证
(一)“四大检察”横向配权的实质内容: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
1.大“公诉权”下的“四大检察”。
2.法律监督权下的“四大检察”。
(二)“四大检察”之格局定位:检察职能的区块链和一体化
二、公益诉讼检察权能独立配置的理据
(一)公益诉讼代表公诉法律关系的形式突破
(二)公益诉讼法益维护模式的新发展
1.公益诉讼法益维护主体的多元化。
2.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灵活变通。
(三)公益诉讼检察提振检察权存续的信心
三、监察体制改革下的刑事诉讼检察新动向
(一)“元气”已伤但“筋骨”犹在:由量到质的刑事诉讼检察价值理顺
1.刑事诉讼检察中,职务犯罪方面的检察业务虽然重要,但是在刑事诉讼检察业务总量比例上,始终维持在4%以内,占比很小(见表一)。
2.监察体制改革,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实质性法律监督。
(二)浴火重生:刑事诉讼检察“护诉为民”角色的回归
四、“四大检察、四轮驱动”的图景设计
(一)轴轮适配:“四大检察”实现“四轮驱动”的架构铺设
1.主轴适配:
2.辅轴适配:
(二)聚合效应:业务模块基础上的检察权能一体化
1.业务模块化是检察业务一体化的基础。
2.“四大检察”业务模块基础上的检察权能一体
3.“四大检察”的一体化,最终要回归到法律监督一体化的权力本质上来。
(三)实质突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改革方向
1.对案监督与对人监督:
2.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3.诉讼监督与诉外监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局与出路[J]. 刘加良. 政治与法律. 2019(10)
[2]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研究——从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2款切入[J]. 董坤.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3]新监察制度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兼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J]. 李声高. 西部法学评论. 2018(04)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巩固与发展[J]. 朱孝清. 法学研究. 2018(04)
[5]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J]. 陈瑞华. 政法论坛. 2018(01)
[6]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 龙宗智. 政治与法律. 2018(01)
[7]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J]. 汪海燕. 政法论坛. 2017(06)
[8]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J]. 秦前红.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5)
[9]涉诉信访治理的正当性与法治化——1978—2015年实践探索的分析[J]. 彭小龙. 法学研究. 2016(05)
[10]走向理性化的派驻检察室制度[J]. 胡常龙. 政法论丛. 2016(03)
本文编号:3605134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前言
一、“四大检察”横向权能配置的理论设证
(一)“四大检察”横向配权的实质内容: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
1.大“公诉权”下的“四大检察”。
2.法律监督权下的“四大检察”。
(二)“四大检察”之格局定位:检察职能的区块链和一体化
二、公益诉讼检察权能独立配置的理据
(一)公益诉讼代表公诉法律关系的形式突破
(二)公益诉讼法益维护模式的新发展
1.公益诉讼法益维护主体的多元化。
2.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灵活变通。
(三)公益诉讼检察提振检察权存续的信心
三、监察体制改革下的刑事诉讼检察新动向
(一)“元气”已伤但“筋骨”犹在:由量到质的刑事诉讼检察价值理顺
1.刑事诉讼检察中,职务犯罪方面的检察业务虽然重要,但是在刑事诉讼检察业务总量比例上,始终维持在4%以内,占比很小(见表一)。
2.监察体制改革,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实质性法律监督。
(二)浴火重生:刑事诉讼检察“护诉为民”角色的回归
四、“四大检察、四轮驱动”的图景设计
(一)轴轮适配:“四大检察”实现“四轮驱动”的架构铺设
1.主轴适配:
2.辅轴适配:
(二)聚合效应:业务模块基础上的检察权能一体化
1.业务模块化是检察业务一体化的基础。
2.“四大检察”业务模块基础上的检察权能一体
3.“四大检察”的一体化,最终要回归到法律监督一体化的权力本质上来。
(三)实质突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改革方向
1.对案监督与对人监督:
2.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3.诉讼监督与诉外监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局与出路[J]. 刘加良. 政治与法律. 2019(10)
[2]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研究——从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2款切入[J]. 董坤.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3]新监察制度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兼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J]. 李声高. 西部法学评论. 2018(04)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巩固与发展[J]. 朱孝清. 法学研究. 2018(04)
[5]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J]. 陈瑞华. 政法论坛. 2018(01)
[6]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 龙宗智. 政治与法律. 2018(01)
[7]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J]. 汪海燕. 政法论坛. 2017(06)
[8]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J]. 秦前红.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5)
[9]涉诉信访治理的正当性与法治化——1978—2015年实践探索的分析[J]. 彭小龙. 法学研究. 2016(05)
[10]走向理性化的派驻检察室制度[J]. 胡常龙. 政法论丛. 2016(03)
本文编号:360513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605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