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预设及其困境应对
发布时间:2022-01-26 11:58
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由两方面的内容构成,即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理案件且独立做出相应裁判的权利、主审法官应当对其误判担负起对等的法律责任。而改革推进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关键点在于确保主审法官能够充分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尽管目前在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内部独立性及裁判权权责统一性层面均存在着"独立很不充分""责任很不明确"等问题,但认真探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价值实现的内外影响因素,并藉此从合理配置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责、严禁法院系统内部人员干预、废除上级领导签发制度和明确审委会权责等方面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顺利推进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文章来源】: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0,41(02)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上下级法院影响关系图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新提法之所以被《决定》所强调,是因为当前立法并未对审理权和裁判权必须统一做出任何规定,从而致使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出现法官不裁判、签发者不审理之怪状。但案件一旦出现错误裁判,却不能寻到具体的责任人员,从而最终影响到司法权威和裁判公正(见图2)。审理权和裁判权在司法实务中的分离,主要原因是法院系统内部广泛存在着上级领导签发制度和审判委员会掌控着重大疑难案件的裁判权这两种制度。1.上级领导签发制度
目前,由审判长或主管领导审核、签发裁判文书仍是大多数法院所采纳的一项做法(见图3),这一做法严重介入或干预了主审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充分行使。因为它要求主审法官在案件庭审结束、合议庭合议裁判后,应当将裁决书交给审判长或主管领导审核签发之后才得以引发公布,“主管领导认为案件判决意见有问题的,则可以要求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重新进行商榷,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必须执行”[9]。审判长或主管领导签发制中的主审法官只拥有案件的庭审权和裁判文书的拟写权,案件的最终裁判权仍牢牢掌握在审判长或主管领导手中,这就形成了法官审、领导判的审理权与裁判权实质上的分离。审判长或主管领导签发制度的存在是与法院内部官僚化行政管理及传统的“审而优则仕”的上下级法官素质区分相对应的,但却严重背离了审判独立、法官独立及审理权和裁判权不可分割性原则,并与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确保主审法官审理权与裁判权充分行使的制度安排也是背道而驰的。此外,由于上级领导不参与庭审,难免因为时间、精力有限和对把关案情不够深入全面而可能出现错判或者误判。而一旦出现错案,由于职责不清追责困难[10]。2.审判委员会掌控着重大疑难案件的认定权和裁判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审判单元质效的“帕累托效率”——以A市10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单元配备为视角[J]. 洪泉寿. 法治社会. 2018(03)
[2]法官责任制的定位与规则[J]. 崔永东. 现代法学. 2016(03)
[3]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J]. 刘素君,柳德新. 河北法学. 2016(06)
[4]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以审判独立为视角[J]. 兰哲.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2)
[5]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司法责任制为切入点[J]. 冯之东. 时代法学. 2016(01)
[6]对当前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理性审视[J]. 尹振国.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7]我国审判权运行特征研究[J]. 申伟.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
[8]主审法官责任制论析[J]. 梁平. 山东社会科学. 2015(10)
[9]司法权力去行政化改革——基于H省某中院案件评查纠错与动态式主审法官负责制的调研[J]. 梁平,陈焘. 河北法学. 2015(10)
[10]“还权”下的“明责”——论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之构建[J]. 张元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5(05)
本文编号:3610451
【文章来源】: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0,41(02)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上下级法院影响关系图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新提法之所以被《决定》所强调,是因为当前立法并未对审理权和裁判权必须统一做出任何规定,从而致使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出现法官不裁判、签发者不审理之怪状。但案件一旦出现错误裁判,却不能寻到具体的责任人员,从而最终影响到司法权威和裁判公正(见图2)。审理权和裁判权在司法实务中的分离,主要原因是法院系统内部广泛存在着上级领导签发制度和审判委员会掌控着重大疑难案件的裁判权这两种制度。1.上级领导签发制度
目前,由审判长或主管领导审核、签发裁判文书仍是大多数法院所采纳的一项做法(见图3),这一做法严重介入或干预了主审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充分行使。因为它要求主审法官在案件庭审结束、合议庭合议裁判后,应当将裁决书交给审判长或主管领导审核签发之后才得以引发公布,“主管领导认为案件判决意见有问题的,则可以要求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重新进行商榷,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必须执行”[9]。审判长或主管领导签发制中的主审法官只拥有案件的庭审权和裁判文书的拟写权,案件的最终裁判权仍牢牢掌握在审判长或主管领导手中,这就形成了法官审、领导判的审理权与裁判权实质上的分离。审判长或主管领导签发制度的存在是与法院内部官僚化行政管理及传统的“审而优则仕”的上下级法官素质区分相对应的,但却严重背离了审判独立、法官独立及审理权和裁判权不可分割性原则,并与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确保主审法官审理权与裁判权充分行使的制度安排也是背道而驰的。此外,由于上级领导不参与庭审,难免因为时间、精力有限和对把关案情不够深入全面而可能出现错判或者误判。而一旦出现错案,由于职责不清追责困难[10]。2.审判委员会掌控着重大疑难案件的认定权和裁判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审判单元质效的“帕累托效率”——以A市10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单元配备为视角[J]. 洪泉寿. 法治社会. 2018(03)
[2]法官责任制的定位与规则[J]. 崔永东. 现代法学. 2016(03)
[3]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J]. 刘素君,柳德新. 河北法学. 2016(06)
[4]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以审判独立为视角[J]. 兰哲.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2)
[5]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司法责任制为切入点[J]. 冯之东. 时代法学. 2016(01)
[6]对当前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理性审视[J]. 尹振国.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7]我国审判权运行特征研究[J]. 申伟.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
[8]主审法官责任制论析[J]. 梁平. 山东社会科学. 2015(10)
[9]司法权力去行政化改革——基于H省某中院案件评查纠错与动态式主审法官负责制的调研[J]. 梁平,陈焘. 河北法学. 2015(10)
[10]“还权”下的“明责”——论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之构建[J]. 张元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5(05)
本文编号:361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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