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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视角下完善“两法衔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14 12:16
  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中的作用,有利于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节约司法资源。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存在案件信息共享不畅、证据转换困难、立法不完善和监督机制缺位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要在坚持刑法谦抑性和"双重责任"原则下完善立法,推进案件信息共享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制度中的主导地位。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两法衔接”制度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一)“两法衔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二)“两法衔接”制度的特征
        1. 参与主体复杂性。
        2. 开展方式多样性。
        3. 移送案件双向性。
        4. 案件移送及时性。
二、检察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意义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作用
    (二)有利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三、“两法衔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工作开展被动
    (二)证据标准不统一,证据转换存在困难
    (三)立法不完善,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四)法律监督机关缺位,强制执行力较差
二、“两法衔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两法衔接”的基本原则
        1. 刑法谦抑性原则。
        2. 双重责任原则。
    (二)完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三)完善立法,规范衔接程序
    (四)强化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两种“法律监督”的概念分野与行政检察监督之归位[J]. 秦前红.  东方法学. 2018(01)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证分析——以新疆为例[J]. 李卫刚,姜雨奇.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5)
[3]论刑法的谦抑性[J]. 张明楷.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4)

博士论文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D]. 李辰星.武汉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6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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