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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10 11:23
  利益衡量是法官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利益关系比较、权衡,取舍并最终选择出需要保护的更重要的利益,舍弃不太重要的利益作出裁判结果的司法裁判方法。其宏观上还包括司法政策、司法理念等。其意义在于“活法”、衡平与和谐三个层次。利益衡量的方法从主观认识领域入手,深入到法的精神实体,探询裁判正当性,将法律应然与实然紧密相连,使司法裁判走向价值判断领域而使“法”变为了“活法”。其衡平意义在于裁判正义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关系更趋合理化,还在于司法裁判中整体的衡平观念,衡平的最高境界是“道常无为,而不不为”,“大象无形,隐遁无名”。利益衡量的和谐意义是努力实现多种价值目标,确保相互交叉、重叠的利益之间的均衡与适度。其理论基础是人文主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利益衡量不是期望永恒地解决利益之间的冲突,而是使冲突之间保持合理的距离,谋求冲突中发展,实现普遍正义下的个别正义。 司法裁判利益的位序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对立关系,始终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的意义。两者的矛盾和冲突是表面的,其内质上并不矛盾,而是统一而可协调的。公共利益的泛化并不是公共利益本身的问题,是借其名义的问题。两者的协调就是...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1章 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界定
    1.1 学界对利益衡量的认识
    1.2 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概念
第2章 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意义及其理论基础
    2.1 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意义
        2.1.1 “活法”
        2.1.2 衡平
        2.1.3 和谐
    2.2 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
        2.2.1 人文主义
        2.2.2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方法论
    2.3 司法裁判中利益的位序
        2.3.1 学界对利益位序的基本观点
        2.3.2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第3章 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原则
    3.1 统筹兼顾原则
    3.2 轻重权衡原则
    3.3 利益最大化原则
    3.4 最小损害原则
    3.5 优势替代原则
第4章 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适用范围
    4.1 利益衡量适用范围的分类
    4.2 利益衡量的广义适用
    4.3 利益衡量的特殊适用
    4.4 利益衡量适用的边界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超越“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司法——法制现代性中的中国司法[J]. 方乐.  政法论坛. 2007(03)
[2]法学研究方法论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以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论为例的检视[J]. 胡铭,黄锫.  政法论坛. 2007(03)
[3]论刑法的谦抑性[J]. 刘咏,王雪琪.  中州大学学报. 2007(02)
[4]现代性重建进程中的法治变革趋向[J]. 马长山.  政法论坛. 2007(02)
[5]迈向专业化的中国宪法学——以2006年发表的部分宪法学学术论文的分析为例[J]. 韩大元.  中国法学. 2007(01)
[6]卡多佐司法均衡方法论——辅以孔子的中庸方法论为参照系[J]. 刘斌.  甘肃理论学刊. 2006(06)
[7]论司法的利益平衡功能[J]. 孙永兴.  重庆社会科学. 2006(11)
[8]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的必然性与局限性之分析[J]. 欧阳晓安,陈冬梅.  商场现代化. 2006(27)
[9]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J]. 唐忠民,温泽彬.  现代法学. 2006(05)
[10]论法律的多元及和谐[J]. 李文胜.  江西社会科学. 2006(07)



本文编号:371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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