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机制
发布时间:2023-02-12 13:07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通过分合有度的协作配合,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目前,两部门的协作过程中,存在协作意识不强,移送案件线索不规范、不及时,协作配合度把握不准等问题。应确立线索移送、同级联系、归口衔接、及时反馈情况、独立行使职权、统分结合、发挥各自优势等原则,积极探索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在推进相互协作中找准定位,正确履职。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一)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腐败案件工作中的差异
(三)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的共同点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模式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模式现状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模式的不足
三、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机制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探索
(三)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相互协作中应准确定位、正确履职
本文编号:374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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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一)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腐败案件工作中的差异
(三)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的共同点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模式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模式现状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模式的不足
三、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机制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探索
(三)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相互协作中应准确定位、正确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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