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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案调解制度之构建

发布时间:2023-05-19 17:57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民商事活动空前活跃,同时,越来越多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也涌向了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负。为了高效地处理社会矛盾,理论和实践都在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重新受到人们的关注。各地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调解实践模式,其中,尤以普遍倡导的立案阶段调解富有代表性。立案调解具有社会需求性及其本身制度的正当性,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导致各地法院的做法参差不齐,主观性太强而规范性不足,甚至产生利用立案调解制度推卸审判职责、损害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情况。目前我国法院的行政管理色彩仍然很浓,法院与政府、党委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法院的人、财、物均有赖政府、党委的批准,而且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管理色彩也很严重,案件的调解率、上诉改判率等等是法官工作的考核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法院领导更热衷于追求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对于一些涉及群体性、社会稳定性的案件,还有涉及政府利益的案件,法院更是不敢轻易下判,而更希望能够以调解结案。甚至有的法院借口调解,久调不决、以判压调,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我国的立案调解制度亟待构建。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从社会现实需要出发,结合...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内涵以及实践尝试
    (一) 上海模式
    (二) 南沙模式
    (三) 漳平模式
    (四) 威海模式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废争论与立案调解制度设立的正当性论述
    (一) 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废争论
    (二) 立案调解制度的正当性与现实需要性
三、立案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 法律与传统情理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 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结案率
    (三) 立案调解程序适用的范围及期限
    (四) 调解法官在立案调解中的定位
    (五) 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执行
    (六) 调解成功案件的收费问题
四、域外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启示
    (一) 美国的“大力支持,积极介入”模式
    (二) 英国的“大力支持,谨慎介入”模式
    (三) 德国的“法院主导,社会参与”模式
    (四) 日、韩的“调停制度”模式
    (五) 我国台湾地区
五、具有相对独立程序价值的立案调解制度的架构
    (一) 立案调解的原则
    (二) 立案调解案件的范围
    (三) 立案调解案件的管辖
    (四) 立案调解程序的启动及范围界定
    (五) 程序的制度规定与告知
    (六) 立案调解组织结构的设置及形式
    (七) 立案调解的期限
    (八) 立案调解结果处理
    (九) 立案调解结果的效力问题
    (十) 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十一) 建立立案调解程序的收费激励制度
    (十二) 完善与立案调解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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