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型民事抗诉制度的回归及路线
发布时间:2023-05-24 22:31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始终身处救济型的定位,既有悖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身份,也使抗诉的现实功用一路下滑,终至角色尴尬、权能虚化的境地。为从根本上逆转这一颓势,改革应以监督型抗诉替代救济型抗诉为基本方向,实施策略则是在纯粹的法律监督导向下重塑抗诉制度。如此,抗诉的事由首先将被限于程序违法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其后,检察机关理当自主地行使监督权,拥有独立提起抗诉和迳行启动再审审理的能力和权力;最后,检察机关的参与造成了再审审理的对象及主体结构上的特殊,有必要另设与之相宜的独立抗诉再审程序。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为什么回归监督型抗诉?
(一)救济型抗诉的失灵
1. 无解的公私冲突
2. 渐弱的救济价值
(二)监督型抗诉的归位
1. 明确抗诉之本
2. 坚守抗诉之本
二、明方向:抗诉事由之监督化
(一)禁区:单纯的私益事项和实体事项
1. 将单纯的私益事项从抗诉范围中剔除
2. 将单纯的实体事项从抗诉范围内剔除(10)
(二)辖区:程序事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1. 抗诉事由限于程序违法
2.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抗诉事由限于程序违法的例外
三、彰效力:监督权行使之自主化
(一)有力监督:破除监督对当事人的案源依赖
(二)有效监督:解除法院对监督的程序管制
1. 法院审查抗诉之意义
2. 抗诉直接启动再审审理之依据
四、保效果:抗诉再审程序之独立化
(一)主体身份:检察机关由监督者转变为抗诉人
1. 检察机关需实质参与抗诉再审程序
2. 检察机关仅以抗诉人的身份参与抗诉再审程序
(二)程序特性:抗诉再审程序之建构
1. 不具有争讼性质
2. 直线形的主体结构
本文编号:3822407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为什么回归监督型抗诉?
(一)救济型抗诉的失灵
1. 无解的公私冲突
2. 渐弱的救济价值
(二)监督型抗诉的归位
1. 明确抗诉之本
2. 坚守抗诉之本
二、明方向:抗诉事由之监督化
(一)禁区:单纯的私益事项和实体事项
1. 将单纯的私益事项从抗诉范围中剔除
2. 将单纯的实体事项从抗诉范围内剔除(10)
(二)辖区:程序事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1. 抗诉事由限于程序违法
2.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抗诉事由限于程序违法的例外
三、彰效力:监督权行使之自主化
(一)有力监督:破除监督对当事人的案源依赖
(二)有效监督:解除法院对监督的程序管制
1. 法院审查抗诉之意义
2. 抗诉直接启动再审审理之依据
四、保效果:抗诉再审程序之独立化
(一)主体身份:检察机关由监督者转变为抗诉人
1. 检察机关需实质参与抗诉再审程序
2. 检察机关仅以抗诉人的身份参与抗诉再审程序
(二)程序特性:抗诉再审程序之建构
1. 不具有争讼性质
2. 直线形的主体结构
本文编号:382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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