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与中国司法体系之融合
发布时间:2023-12-13 18:45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是在当今世界各国勃兴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的ADR机制,对于促进社会稳定,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ADR在其他国家兴起有其特定的背景,我国的情况与之相比较既有类似之处也有许多明显的差异。我国当前民事司法中的一些困境对于构建ADR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从我国的社会思想传统、政策制度以及社会和司法资源等方面来看,我国也具备构建ADR的现实可能性。但我们必须考虑到ADR可能带来的风险,并认真研究,作出科学评估,积极地加以应对。 通过参考世界各国的ADR,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本文探索确立了我国ADR的具体内容。同时,本文还从ADR的启动、收费以及对ADR的司法审查、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以确定ADR与我国司法体系最合理的融合方式。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序言
第一章 ADR的基本内涵与界定
一、关于ADR的简要概述
(一) 定义与内涵
(二) ADR的历史发展
二、关于我国现行司法体系的概述
三、关于“融合”的内涵与理解
第二章 ADR与我国当前司法体系的相容性论证
一、我国对ADR的需求情况研究
(一) ADR在世界各国全面兴起的原因
(二) 上述问题在我国的存在情况
(三)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真正问题
(四) 我国司法体系自身解决上述问题的潜力
(五) ADR对于我国面临的司法困境所能发挥的作用
二、ADR引入我国当前司法体系的风险评估
(一) ADR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和隐忧
(二) 我国当前司法体系的现状与特点
(三) 当前全面引入ADR可能产生的具体风险表现
(四) 对 ADR风险的应对
三、ADR融入我国当前司法体系的可能性
(一) 我国传统社会思想文化与ADR价值的相容性
(二) 我国现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ADR的相容性
(三) 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与ADR的相容性
(四) 社会和司法资源方面的可承受性
第三章 我国ADR应确立的基本内容
一、当今世界各国的主要ADR类型
(一) 民间性ADR
(二) 行政性ADR
(三) 司法性ADR
二、我国确立ADR具体内容应充分考虑的现实基础
三、我国确立ADR具体内容的价值标准
四、我国确立ADR的具体内容
(一) ADR的核心内容——非诉讼调解
(二) ADR的争议性内容——仲裁
(三) ADR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服务体系
第四章 ADR与我国当前司法体系的融合方式
一、ADR调解与当前司法体系的融合方式
(一) ADR调解程序的启动
(二) ADR调解的收费
(三) 对ADR调解的监督与管理
(四) ADR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五) ADR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关系
二、ADR仲裁与当前司法体系的融合方式
(一) ADR仲裁程序的启动
(二) ADR仲裁的收费
(三) 对 ADR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四) ADR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本文编号:3873753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序言
第一章 ADR的基本内涵与界定
一、关于ADR的简要概述
(一) 定义与内涵
(二) ADR的历史发展
二、关于我国现行司法体系的概述
三、关于“融合”的内涵与理解
第二章 ADR与我国当前司法体系的相容性论证
一、我国对ADR的需求情况研究
(一) ADR在世界各国全面兴起的原因
(二) 上述问题在我国的存在情况
(三)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真正问题
(四) 我国司法体系自身解决上述问题的潜力
(五) ADR对于我国面临的司法困境所能发挥的作用
二、ADR引入我国当前司法体系的风险评估
(一) ADR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和隐忧
(二) 我国当前司法体系的现状与特点
(三) 当前全面引入ADR可能产生的具体风险表现
(四) 对 ADR风险的应对
三、ADR融入我国当前司法体系的可能性
(一) 我国传统社会思想文化与ADR价值的相容性
(二) 我国现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ADR的相容性
(三) 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与ADR的相容性
(四) 社会和司法资源方面的可承受性
第三章 我国ADR应确立的基本内容
一、当今世界各国的主要ADR类型
(一) 民间性ADR
(二) 行政性ADR
(三) 司法性ADR
二、我国确立ADR具体内容应充分考虑的现实基础
三、我国确立ADR具体内容的价值标准
四、我国确立ADR的具体内容
(一) ADR的核心内容——非诉讼调解
(二) ADR的争议性内容——仲裁
(三) ADR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服务体系
第四章 ADR与我国当前司法体系的融合方式
一、ADR调解与当前司法体系的融合方式
(一) ADR调解程序的启动
(二) ADR调解的收费
(三) 对ADR调解的监督与管理
(四) ADR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五) ADR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关系
二、ADR仲裁与当前司法体系的融合方式
(一) ADR仲裁程序的启动
(二) ADR仲裁的收费
(三) 对 ADR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四) ADR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本文编号:387375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873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