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25 17:25
检察机关提起食药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该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宜以销售数额或支付价款为基数。对现有法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三倍"或"十倍"的规定,宜尽快修改为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确定应全面考虑过错程度、公益受损程度等因素。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主体是否适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基于违约关系或侵权关系
三、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四、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告
(二)分配
(三)提存
(四)公益诉讼基金管理
本文编号:388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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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主体是否适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基于违约关系或侵权关系
三、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四、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告
(二)分配
(三)提存
(四)公益诉讼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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