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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的唯公权力化倾向及应对——以私权保障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08 19:54
  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的大规模运用表现出了唯公权力化倾向的危险。这种危险倾向首先体现在主体建设上的失衡,即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利主体参与到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领域,不论是政策支持、资金投入还是建设成果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的唯公权力化倾向在司法领域还表现出公权力扩张、私权利收缩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侦查权、审判权、司法行政权的膨胀和个人信息权、辩护权、程序参与权的收缩。就其实质而言,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唯公权力化倾向造成了我国司法领域现有的"权力-权利"动态平衡格局被打破,产生了新的"权力-权利"冲突。要克服这些问题,需要建设公权力主导下的"权力-权利"双主体平等参与模式,实现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建设过程中公权力的谦抑和私权利的实质性参与。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多重力量作用下的主体建设失衡
    (一)政策支持的关注失衡
    (二)资金支持的投入失衡
    (三)实践探索的成果失衡
三、现代科技加持后的公私权益失衡
    (一)公权力的膨胀
        1.侦查权的增强。
        2.审判权的嬗变。
        3.司法行政权的扩张。
    (二)私权利的收缩
        1.大数据侦查威胁个人信息权。
        2.信息偏在限制辩护权。
        3.技术依赖压抑程序参与权。
四、私权保护视野下的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构建的秩序
    (一)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建设中的“权力-权利”冲突
    (二)公权力主导下的“权力-权利”双主体平等参与模式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2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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