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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拘留和批捕的定位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4-03-17 05:03
  无论从任何标准来看,我国可长达一个多月时间的拘留都不能被认为是一个临时性的人身拘束措施。在实践中,拘留不再是一个具备完整实际功能的到案方式,而真正变成了一个羁押决定程序。也就是说,羁押的决定是由刑事拘留程序作出的,批准逮捕充其量只是在是否继续羁押问题上发挥作用。作为羁押决定权的拘留权应当交给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在功能定位上,实际是一个预审程序而不是保释程序。正确定位拘留权和批捕权,对于有效发挥我国强制措施的作用和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拘留权的实质定位是羁押决定程序,而非到案措施
    (一)我国拘留权定位的变化沿革
        1.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
        2.1979年刑事诉讼法
        3.1996年刑事诉讼法
        4.2012年刑事诉讼法
        5.2018年刑事诉讼法
        6. 实践做法
    (二)域外拘留权定位比较
        1. 初次到庭与传讯制度
        2. 羁押审查官制度
        3. 检察官与自由和羁押法官审查制度
    (三)我国拘留权的实质定位
三、批捕权的实质定位是预审程序,而非羁押决定程序
    (一)我国逮捕权的实然定位
    (二)预审程序的比较考察
        1. 英美法系由治安法官或陪审团主导的预审程序
        2. 大陆法系由预审法官、刑事审查庭、司法委员会等主导的预审程序
四、制度进路与完善措施
    (一)拘留权到案功能的回归
    (二)设立羁押审查程序
    (三)进一步设计预审程序
    (四)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公诉权



本文编号:393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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