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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司法拍卖“纳税义务人”认定争议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4-06-11 05:28
  <正>一、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9日,二城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白焦供销社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圣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规则》以及《民事裁定书》中要求买受人承担不动产过户所需要的一切税费,且竞拍成功后不能反悔,否则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还要承担标的物再次拍卖的所有损失。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一)圣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是纳税义务人还是纳税义务人的代理人
    (二)法院是否有权指定纳税义务人
    (三)承担卖方纳税义务的买受人能否以纳税义务人身份行使法律救济权
    (四)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协助执行法院指定纳税义务人的《民事裁定书》
三、法理分析
    (一)本案中法院指定的是纳税义务人
    (二)本案中法院无权指定纳税义务人
    (三)买受人以纳税义务人身份寻求法律救济存在困难
    (四)税务机关协助执行法院指定纳税义务人的《民事裁定书》面临困难
四、几点建议
    (一)建议税务机关允许司法拍卖中的买受人申报缴纳契税
    (二)建议在法院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联动机制
    (三)建议税务机关允许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购买方缴纳税款



本文编号:399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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