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发布时间:2024-07-05 23:28
为建立和谐社会,化解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种有别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被提了出来,此即当前稳步推行的大调解制度。大调解制度不同于普通的调解制度,其主张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的优先性和各部门的联动性。维护社会秩序是大调解制度题中应有之义,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除此之外,大调解制度亦应将正义的实现作为自己的追求,因为只有建立在公平和正义基础上的和谐才能稳固和久远。大调解机制与发端于美国的ADR模式有着一定的联系,但二者间存在着更多的不同,因此,将大调解制度与ADR模式简单加以对比的做法是不可行的,我们需要认识到二者间的差异性,如此方能避免简单照搬和一味否定的不良结局。笔者以为,大调解制度和传统意义上的审判制度并非孑然对立,相反,二者还可有相互借鉴之处。但在当下的大调解格局中我们需要厘清二者间的关系,找准二者在应然意义上所处的位置,从而在大调解活动中更多体现司法的参与者角色而非主导者角色,以期更好地实现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的初衷。本文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大调解模式进行了界定的同时,重点阐述了“大调解”的当代价值。“大调解”的当代价值第一是维持秩序,第二是追求...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引言
1.2 文献综述
1.2.1 大调解模式含义
1.2.2 大调解制度与ADR模式、审判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1.2.3 现行大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3 研究意义和目的
1.4 论文思路
1.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2. 大调解模式及其当代价值
2.1 大调解模式的界定
2.2 "大调解"的当代价值
2.2.1 维持秩序
2.2.2 追求正义
3. 大调解制度与ADR模式、审判制度
3.1 大调解制度与ADR模式
3.2 大调解与审判制度
4. 现行大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1 大调解指导思想中的问题
4.1.1 部分地方片面强调把大调解作为稳定社会的工具
4.1.2 在大调解模式下部分地方已出现行政干预司法的迹象
4.2 大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
4.3 大调解泛化及其带来的问题
4.3.1 重效率而轻权益
4.3.2 削弱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4.3.3 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
4.4 大调解过分行政化违背法治的基本要求
4.4.1 为提高调解率,有的地方出现大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4.4.2 大调解有政治化的倾向
4.4.3 大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现代司法的价值取向
4.5 大调解中部分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
4.6 调解协议履行的法律保障性低
5. 改进大调解制度的建议
5.1 理念完善
5.1.1 更新观念,理性地看待调解
5.1.2 树立法治理念,依法进行调解,确立"大调解"的法律地位
5.1.3 切实纠正调解工具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权利保护的观念
5.2 立法完善
5.2.1 完善制度,严格限定大调解的适用范围
5.2.2 以调解委员会为中心,理顺职能部门关系,建立起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和互动体系
5.2.3 建立科学考核机制,避免行政干预
5.2.4 解决大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5.3 改善经费来源
5.4 改善人才结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01712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引言
1.2 文献综述
1.2.1 大调解模式含义
1.2.2 大调解制度与ADR模式、审判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1.2.3 现行大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3 研究意义和目的
1.4 论文思路
1.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2. 大调解模式及其当代价值
2.1 大调解模式的界定
2.2 "大调解"的当代价值
2.2.1 维持秩序
2.2.2 追求正义
3. 大调解制度与ADR模式、审判制度
3.1 大调解制度与ADR模式
3.2 大调解与审判制度
4. 现行大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1 大调解指导思想中的问题
4.1.1 部分地方片面强调把大调解作为稳定社会的工具
4.1.2 在大调解模式下部分地方已出现行政干预司法的迹象
4.2 大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
4.3 大调解泛化及其带来的问题
4.3.1 重效率而轻权益
4.3.2 削弱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4.3.3 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
4.4 大调解过分行政化违背法治的基本要求
4.4.1 为提高调解率,有的地方出现大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4.4.2 大调解有政治化的倾向
4.4.3 大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现代司法的价值取向
4.5 大调解中部分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
4.6 调解协议履行的法律保障性低
5. 改进大调解制度的建议
5.1 理念完善
5.1.1 更新观念,理性地看待调解
5.1.2 树立法治理念,依法进行调解,确立"大调解"的法律地位
5.1.3 切实纠正调解工具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权利保护的观念
5.2 立法完善
5.2.1 完善制度,严格限定大调解的适用范围
5.2.2 以调解委员会为中心,理顺职能部门关系,建立起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和互动体系
5.2.3 建立科学考核机制,避免行政干预
5.2.4 解决大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5.3 改善经费来源
5.4 改善人才结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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