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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的参与途径和作用——以黑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为例

发布时间:2024-10-17 1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扩容使得各地方对立法人才的需求极大增加,律师作为广泛接触法律实践的法律职业人,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具有正当性,并且与参与国家立法相比因其更了解地方情况和实际更具优越性,应在承担传统的"法律咨询、服务"角色之外,更多地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当前我国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要有作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审议草案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直接方式和律师或律师协会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后评估等间接方式两种。律师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或主动或被动地发挥着作用。当前我国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参与途径单一、主动性不强、个体的参与积极性强于集体等问题。应从扩大律师参与途径、鼓励和引导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积极性、增强律师协会的作用、提高律师的立法能力和立法参与意识等方面入手,扩大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的途径以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正当性
    (一)律师参与立法活动的意义
    (二)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优越性
二、我国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现状
    (一)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途径
        1.直接参与
        2.间接方式
    (二)律师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1.主动作用。
        2.被动作用。
三、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途径单一,参与立法的深度不足
    (二)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意愿和主动性不强
    (三)律师个体参与程度和积极性高于群体
四、我国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我国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的途径
    (二)提高律师参与立法的影响力和积极性
    (三)加强律师协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四)立法部门应当创造出更多的渠道给律师参与立法工作
    (五)加强律师队伍自身的建设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0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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