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法官问责——兼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27 17:00
本文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法官问责——兼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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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司法实践中,法官问责名目混乱。法官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一种"办案责任",或者"司法过错责任"。法官问责制度的建构应当采取以下原则:错案责任追究严格化;信访责任追究退隐化;纪律责任追究实效化;法官问责规范统一化。此外,应当确立"二元双层"的法官问责基准,并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式建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官问责的规定定位欠妥,范围失当,缺乏对违纪审判责任、违法违纪执行责任的规范,法官问责基准不明晰,尚未建构起一个内容全面、体系合理的法官问责制度,难以有效地矫正法官问责的实践偏差。应当研究出台一部"法官惩戒法"。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法官问责 错案责任追究 问责基准 责任豁免
【基金】:2014年度山东省法学会重点课题“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研究”[SLS(2014)E6-2]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重点项目(IFW12092)的资助
【分类号】:D926.2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法官普遍流露出这样的迷惑和担忧:“到底哪些情况该承担责任?是违法办案,还是办案瑕班?是作风责任,还是程序错误?”#17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本文编号:58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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