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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30 01:37

  本文关键词: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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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台湾地区检察官的基本办案组织采取单一检察官的"独立官署"制,大部分案件均由一位检察官单独承担、个别运作,虽应受主任检察官及检察长的监督,但主任检察官、检察长相当信任并尊重检察官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见解,给检察官很大独立办案空间。在检察一体制下,主任检察官基本上是中间干部,属于行政职务,并不受职务保障,但他有高度司法行政特征,任务在于分担检察长指挥监督之责。其行使行政主管权责时,必须注意不得侵犯检察官司法事务上之独立判断权责,并保护检察官免于行政干扰。主任检察官本身亦兼检察官身份,得行使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官之权限。
【作者单位】: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
【关键词】主任检察官 独立官署 检察一体 独立判断 台湾
【分类号】:D926.3;D927
【正文快照】: 2014年9月18日至9月19日,笔者获邀到山东省临沂市,参加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讨论主题的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初步了解了当前大陆司法改革热点议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涵及改革方向。会议中,不论是试点情况报告或是学者专家提点评论,放权、专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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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5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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