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视野中的检察权性质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2 13:35
本文关键词:分权视野中的检察权性质研究
【摘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家权力经历着一个从集中垄断到分立制约的进程,立法权、审判权纷纷从行政权中分离并独立;检察权的出现符合国家权力分立的历史趋势,检察权的独立具有历史必然性。研究检察权的性质问题就必须明确相关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检察权性质问题的研究以检察权的起源问题、职能运作问题的研究为前提。从中外检察权职能的对比来看,我国检察权的最大特色在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和法律定位。这一法律现实亦成为我们认识检察权性质问题的最大障碍。不同于三权分立体制,检察权在我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一元制体制下同行政权、审判权相并列的国家权力形态,独立性和平等性是认识我国检察权性质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当前,理论界对于“监督”一词的认识不一,对于“司法”和“司法权”的认识亦难以达成一致。我们认为,“监督”一词的使用以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地位上的不平等为前提,同级机关工作上的明确分工不宜称为监督职能。“司法”一词应专指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是同行政权、检察权相并列的一种国家权力。这一解读符合我国一元二级国家权力体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一词外延宽泛、内涵模糊,难以成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从检察职能来看,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承担了公诉和侦查职能,还承担了法律监督包括审判监督职能。不管从国外检察权的配置情形,还是从检察机关内部的职权分工来看,这一定位都不尽合理。此外,检察权具有国家性和统一性,我国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的定位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检察权的这一特性,使得检察权出现“地方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要关注现行的法律制度,但又不能拘泥于现行制度。当前检察权的定位要以独立性和统一性为前提,坚持检察权的独立地位和国家地位。除此之外,要逐渐剥离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尤其是审判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公诉和侦查职能,制约行政机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
【关键词】:分权 独立 检察权 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序言6-7
- 一、国家权力分立的一般规律7-12
- (一)国家权力形态的变迁7-10
- 1.立法权的分立7-8
- 2.审判权的分立8-9
- 3.检察权的分立9-10
- (二)国家权力分立的一般经验10-12
- 二、检察权的性质问题12-19
- (一)检察权的性质之争12-19
- 1.检察权性质研究的目的12-14
- 2.检察权的起源问题14-15
- 3.检察权的职能运作问题15-19
- 三、检察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问题19-24
- (一)“检察”与“监督”的词义考证19-22
- 1.“检察”一词的词义考证19-20
- 2.“监督”一词的词义考证20-22
- (二)检察机关与法律监督的关系22-24
- 四、检察权的定位问题24-27
- (一)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24-25
- (二)检察权的改革问题25-27
- 结论27-28
- 参考文献28-29
- 谢辞2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J];法学研究;2010年02期
,本文编号:77887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778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