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4 22:24
本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制度研究
【摘要】: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犯罪处置机制,寻求的是一种相对平和而非激烈对抗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其在政治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法律上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在理论研究中又顺应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领头军对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进行积极探索。2012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继出台,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进行了规范。自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和解试点以来,一直广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一方面是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和解探索的先行者和主力军,,在开展刑事和解试行过程中探索出了一系列满足现实需要的工作机制和基本和解模式,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职能的特殊性,在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面临着不可避免的争议,加之刑事和解尚处于发展初期,制度的不完善和配套机制的缺漏也阻碍了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的步伐,导致检察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刑事和解制度潜在价值未能有效实现。 全文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基于检察机关率先探索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化的原因,探索了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并分析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部分,从立法现状的角度梳理了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规定,并对刑事和解参与主体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探讨检察机关在参与刑事和解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即作为刑事和解基本主体的检察机关在参与刑事和解过程中基于身份的特殊性引发了争议,并对检察机关开展工作造成阻碍。第三部分,分析实践中公众对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质疑,并论证检察机关担任刑事和解主持者的合理性,分析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定位以化解检察机关尴尬境地。第四部分,完善检察机关具体参与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以期刑事和解在检察环节能充分发挥其合法、合理地解决刑事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公诉权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6.3;D925.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第一章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12-22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3-14
- 第二节 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机关14-15
- 第三节 公诉权与刑事和解内在统一15-19
- 一、 社会秩序之维护16-17
- 二、 权利之保障17-18
- 三、 利益之平衡18-19
- 第四节 检察官客观义务19-22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现状分析22-32
- 第一节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参与现状22-27
- 一、 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22-24
- 二、 检察机关的参与模式24-26
- 三、 检察机关的参与内容26-27
- 第二节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现实之困27-32
- 一、 主持和解引发角色冲突27-30
- 二、 机制不完善限制检察职能的发挥30-32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定位32-45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审查监督者32-36
- 一、 侦查环节监督审查33-34
- 二、 检察环节全局把控34-35
- 三、 审判环节全程参与35-36
- 第二节 刑事和解会谈主持者36-42
- 一、 检察机关主持和解的合理性36-40
- 二、 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实现制约效果40-42
- 第三节 刑事和解效力确认者42-45
- 一、 侦查环节刑事和解的效力判断42-43
- 二、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效力确认43-45
- 第四章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机制的完善45-60
- 第一节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前期阶段45-50
- 一、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启动45-46
- 二、 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筛选46-48
- 三、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期限48-49
- 四、 确定刑事和解会谈细节49-50
- 第二节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核心环节50-53
- 一、 会谈与协商50-52
- 二、 检察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52-53
- 第三节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53-56
- 一、 提起公诉和不予起诉53-54
- 二、 与附条件不起诉衔接54-56
- 第四节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后续阶段56-60
- 一、 对接社区矫正机制56-58
- 二、 确立回归效果考查机制58-59
- 三、 完善事后救济机制59-60
- 结语60-61
- 参考文献61-64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64-65
- 致谢65-66
- 附件6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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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5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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