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8 21:29
本文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摘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规定的出台,宣告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我国民诉法中的法典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式法典化,蕴含的价值有二:一是将人民调解机制与法院执行程序的优势集于一身,既保留了人民调解机制对话方式平和、解纷形式灵活、节约司法成本等功能,又可以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二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素质,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从而达到节约社会成本、实现案件分流、平衡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效果。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并结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提出了该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期对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有所裨益。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诠释了我国司法确认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以及内涵,将其与公力救济对比,得出其合意本位、程序便利、情节重视的特点,并指出其具有补强效力、规范指导、分流纠纷的功能。 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和香港的相关制度,并且将其与我国司法确认制度对比,得出域外及台湾、香港地区的可供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 第三部分分析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现状。一方面,从立法角度介绍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介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各地法院的实践做法。 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问题与不足:第一,申请条件的苛刻;第二,对审查的规定笼统;第三,救济途径存在瑕疵。 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列出的问题逐一给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如允许当事人单方申请司法确认,放宽司法确认的申请范围,明确司法确认的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及审查方式,完善救济途径等。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诉调对接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6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绪论9-11
- 1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基本理论11-16
- 1.1 司法确认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及内涵界定11-12
- 1.1.1 司法确认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11
- 1.1.2 司法确认制度的内涵界定11-12
- 1.2 司法确认制度的特征:与公力救济的比较分析12-13
- 1.2.1 合意本位与强制本位12
- 1.2.2 程序便利与程序规范导向12-13
- 1.2.3 情节重视与法条重视13
- 1.3 司法确认制度的功能13-16
- 1.3.1 补强效力功能13-14
- 1.3.2 规范指导功能14
- 1.3.3 分流纠纷功能14-16
- 2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16-24
- 2.1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具体实践16-20
- 2.1.1 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16-17
- 2.1.2 日本的民事调解制度17-19
- 2.1.3 我国台湾地区的乡镇市调解制度19
- 2.1.4 我国香港地区的调解制度19-20
- 2.2 我国司法确认制度与上述国家及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启示20-24
- 2.2.1 我国的司法确认制度与域外及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的对比20-22
- 2.2.2 域外及台湾地区有益经验的借鉴22-24
- 3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现状24-29
- 3.1 司法确认制度的立法现状24-26
- 3.1.1 司法确认散见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24-25
- 3.1.2 司法确认概括地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25
- 3.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确认的程序的专门性规定25
- 3.1.4 司法确认制度正式入法25-26
- 3.2 司法确认制度的实践现状26-29
- 3.2.1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26-27
- 3.2.2 辽宁地区法院司法确认的司法实践27-29
- 4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29-36
- 4.1 司法确认申请条件的苛刻29-31
- 4.1.1 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规定单一29
- 4.1.2 可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范围过窄29-31
- 4.2 对审查阶段的规定笼统31-34
- 4.2.1 司法确认的审查主体规定不明确31-33
- 4.2.2 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规定不清晰33
- 4.2.3 司法确认的审查方式规定不具体33-34
- 4.2.4 司法确认的审理方式未作明确规定34
- 4.3 在救济方面存有瑕疵34-36
- 4.3.1 当事人申请撤销和人民法院自行撤销的缺失34
- 4.3.2 对案外人的救济规定不统一34-36
- 5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设想36-40
- 5.1 完善司法确认的申请条件36-37
- 5.1.1 允许当事人单方申请司法确认36
- 5.1.2 放宽司法确认的申请范围36-37
- 5.2 完善司法确认的审查规定37-38
- 5.2.1 明确司法确认的审查主体37
- 5.2.2 明确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审查方式与审理方式37-38
- 5.3 完善司法确认裁定的救济途径38-40
- 5.3.1 允许当事人申请撤销和人民法院自行撤销38-39
- 5.3.2 明确规定案外人的救济途径39-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4
- 致谢44-45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45-4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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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9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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